今年八月入手一间中古屋,当时屋主因为新屋要装潢所以约定明年2月交屋,我当时也同意,因此履保合约中是载明111/2/16。
前几日,屋主来电说新房子因为社区规定过年前后两周不能施工,因此要3月底4月初才能交屋,想来跟我协商(当初他卖屋时态度很硬,一毛都没退让,我的成交价是该社区前三高)。
我有上网查了一下资料,也看了合约内容,可能可以处理的方式有
1. 按期交屋,回租给他:因为我自己目前住的房子也卖掉了,跟我的买方约定年底交屋然后跟他租,所以等于他越晚交屋给我,我就必须支付多余的租金给我房屋的买方。
想请问如果采这方案我是可以要求延迟方赔偿我“我租屋的费用+我买房交屋后的利息+他要跟我回租的租金”这样对吗?
2.按照合约,迟一天罚万分之二。
不知道各位有经验的板友们能否提供一些想法,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