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应该是没人不知道好房网=永庆吧
但是每年好房网花这么多时间做这种农场新闻攻击同业
只是造成大家观感更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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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的事实查证,不是真实恶意?】
by 逢甲大学 土地管理学系 辛年丰副教授
过往在许多政治新闻都会以斗大、耸动的标题来吸引阅听者,从平面媒体到网络媒体莫不
以此一方式吸引读者的目光及点阅。在网络时代,网络空间的讯息传播相当迅速、成本相
对低廉、数量也极为庞大,相对应的是资讯的爆炸导致阅读者更没有时间及精力去细想与
求证,取而代之的恐怕是对讯息的照单全收。就此而言,对网络上言论的看待恐怕就得更
为谨慎了。
传统对于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间的冲突,司法院释字509号以后固然要求言论发表者要
有一定程度的查证,但也没有要求对内容要达到百分之百正确的程度,但也留下许多没有
完全解决的问题有待后续进一步深化言论自由的管制问题。特别面对媒体专业分殊化,许
多媒体标榜具有一定专业的情形下,如何看待此等媒体的言论更是饶富趣味的问题。
回到这一则新闻来看,因为本案是一般委托案而非专任委托,因此许多仲介在此一物件上
处于竞逐的关系,个案中未来面对可能的问题,也是所有仲介必须衡量的。另一方面,信
义房屋对房屋的销售流程不同,必须要上过签呈才能够进一步签约,这也是因为信义房屋
不同于业界许多仲介采取加盟的模式,而是直营店的经营方式,因此必须经过层层审核才
能确定。如同信义房屋后续的回应,对业者而言,这是避免争议的程序,在此同时当不产
生争议时,这对公司及消费者而言都是有利的。
回到签订契约的本质来看,姑且不问整个案子的仲介费是给信义房屋还是群义房屋,不管
有没有转介其他仲介的事实,都 #难以想像当事人对是否签约决定权受到剥夺;换言之
,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并没有受到侵害。同样的,协议书内容有“因故不能履行签署买卖
契约义务,双方经审慎考虑后,无条件解除买卖契约”的条款,合约中所称的“因故”固
然不适很容易确定,却也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定型化契约。
对当事人而言,或许因为对法律及制度不了解,在资讯的落差下容易产生误解,也因此有
了主观感受上的不悦,这或许是专业及中立的媒体有义务跟民众释疑的,而不是仅仅将民
众的误解照单全收。例如,在实际的制度运作上,实价登录只是参考用,与实价登录不能
造假,两者其实没有本质上的矛盾,因为实价登录呈现的是每一笔交易物价实际的成交价
,在现有制度下,如果实价登录不实甚至会有刑法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处罚,依不动
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及地政士法也都课与如实登记的义务,如有不实本来就要承担行政罚;
然而,每一个物件的价格往往受到区位、屋况、屋龄、邻路条件、使用分区等诸多因素的
影响,因此,#即便紧邻的两个物件也可能出现价格大幅度差异的情形。因此,说实价登
录是提供参考使用并无不妥。
再者,因为在法律上买卖契约的签订与不动场所有权的移转是两件事,因此,只能说本案
标的物是前手取得标的物后隔两天在移转所有权,至于是否为前一个买卖契约签订后隔两
天在与本案当事人签定买卖契约,并无法确定。
对于特定具有专业知识的媒体而言,这些不动产交易上的基本知识不可能不知悉,如果把
这些资讯厘清,再加上信义房屋后续的回应,是否真的可以得出如 #标题 所称不诚实、
联合同业、骗很大的结论?然而,#当报导者先把标题框死,形同先把被指涉的当事人判
了死刑,其后再给予平反的机会,对许多阅听大众而言,在接收讯息当下难免已产生刻板
印象,即使有信义房屋的回应,但也就在新闻的最下方以补充的方式呈现,在资讯爆炸的
时代,到底有多少阅听者有耐心阅读到最后?也同样值得怀疑。整体而言,可以认为虽说
有查证,但真的是负责任的查证吗?又真的可以认为符合真实恶意原则而无须为此一言论
负责吗?这些问题恐怕更是 #言论自由 研究后续必须致力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