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我在今年4月份时,看到一处中古屋楼店觉得还不错,
家人也觉得支持要帮我出点钱,一起合购。
房仲在介绍时,也一直介绍说这件房子贷款可以到8成。
4月底斡旋谈成也确定想要购买,但因资金有限担心不够头期,所以在签约时我们增加了
一项特约事项在合约上作为但书,
(买房银行贷款未达7成,且提供保证人,配合财力证明流程,若还是无法核贷到7成,买
方得主张解除合约,退还价金,互不求偿)
就在跑流程时确实遇到银行核贷只有5成,且搭了配偶担保当保证人也无法核贷到7成,
此时我已经提出所有财力证明还是不够,6月我们买方主张希望解除合约。
这时候房仲说,我提供的配偶保证人为无效保证人,不算保证人
所以房仲说卖方主张违反合约内容,要把价金95万全数没收,
且重复刻意强调,保证人法律规定,一定要是加分到你能贷款到的7成才算保证人。
小妹不太懂几个问题,想请教懂法律的人...
问题一:
保证人一定有要规定,一定要加分到七成核贷才算保证人吗?
那这样,这条特约但书事项是否互相矛盾?
问题二:
我已经提供保证人也提供保证人完整财力证明,
这样也算违反约定吗?一定要赔到95万全数价金那么多吗?
问题三:
房屋仲介在贩售时刻意强调贷款的轻松度,
也在签约时一直强调可以贷到8成不用担心,
但是审核中时,银行直接跟我说中古屋最高只能到75成,不可能到8成。这样可以提告房
仲是否违反广告不实或者诈欺呢?
想询问懂法律或者有在买房的人有参考和意见吗?可以解决我的疑惑,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