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目前住新北某社区约20年华厦
本社区地下两层停车场属于法定停车位,非奖励或增设停车位
据闻很早以前社区有自己画四个临时停车位提供月租,租金纳入管理费
听前屋主说约莫五年前被人检举到新北市工务局说不符合规定因此被开罚涂销
最近在看管委会会议纪录又再提议要回复设置临时停车位
然后会议决议是“待下次区分所有权大议决议后纳入规约重新启用”
小弟查了一下,就算要增设停车位应该也有重新向建管单位申请变更使用执照,不然都
属于私设
看会议纪录感觉管委会是想直接用规约自己私自划设启用,没有想重新申请增设
这样是合规定的吗?
如果有异议是直接去找主委沟通比较好还是直接区分所有权大会提出意见(但又怕被别
人认为挡人方便和财路,以后社区感觉不好过)
各位版友有什么建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