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买卖契约时,代书会要求签两张本票,一张签约款本票,一张是尾款本票,
用以担保屋主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顺着这个脉络理解下来,为什么完税款不
需要也签一张本票担保呢?
有问过签约代书,他回答是所有代书都是这样签,但原因好像也说不太出来。
不知道有没有人可以解答?
2.本票是无因性票据,有些买方会要求代书在本票上注明仅供尾款担保之类的字样,
我认知应该属于有害事项会使本票无效,非票据法12条所规范的无益事项,不知
到这样的想法与实务上的操作有无差异?
如果买方一定要加注些认为保障自己权利的字样,不知道有无权变的作法?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