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先进大家好,最近下订了一间预售屋,正在很仔细的看契约。
大概90%是跟着内政部走,但也是有一些条文修正对建商比较有利,
而且一样很硬不给改契约内容。
但先不论是否可以修改内容好了,我有看到有些有疑问的地方,所以来征求大家的意见。
第一是主约里的贷款拨付条文部份是跟内政部一样,注明“除非有其他纵经修缮仍
无法达到应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疪外,买方不得通知金融机关终止拨付前条贷款
予卖方”。但如果是跟建商配合的银行做贷款,他的代办贷款委托书上的文字却是
写着“本件贷款经同意贷放后,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提出异议
之请求,或撤销委托或中止拨代贷款,否则视为违约。”我的问题是委托书这个部份
明显的与主约中跟的内政部条文是有冲突的,那到时候是否是以主约条文为主?
第二是贷款约定条文只有在配合建商银行贷款里的那一款有加注商业本票在卖方
收受买方之贷款金额时即交还买方,但在自觅银行贷款的款项里就没有加注这些
文字,这样实务上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第三是在验收条文中,有一款不在内政部版本的条文中注明“有关自来水、电力及
天然瓦斯等公营单位施工延宕时,双方同意先行验屋,卖方并同意交屋时需达可接通
状态。”但这样假设真的有这种情况,验屋时不就无法测水电瓦斯管路运作是否正常?
反而只能在交屋后发现状况才要求建商保固?
最后是交屋保留款的部份,建商的契约是在内政部“…得于自备款部份保留房地总价
百分之五作为交屋保留款”后面加注“交屋保留款于完税前须先支付百分之三,另余
百分之二部份于完成修缮并经双方复验合格后支付”。代销是说完税时过户已完成,
但贷款还没拨下来,所以这时候对建商反而是比较没保障的状态,才会要在完税时先收
尾款3%。这个部份先不论跟内政部条文不一样的前提,是建商有一点道理,还是只是
代销单纯在喇叭我?
首次买房,问题很菜,还请各位先进多担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