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中的第十五条第三、四项是否会有问题?
我自己想到的是:
第三项前段:
拨贷后拖到三十天才交屋,这期间要白付一个月利息。
第三项后段:
会不会有验屋后发现有比较严重的瑕疵例如漏水等,尚未修缮完毕就依这条要求我们要交屋
。(因为合约第13条是有规定要修缮完毕才交屋,但这段写在这边我不太懂要适用在什么时
候?)
第四项:
这是不是对买方非常不利@@ 因为政令或金融政策改变,完全无法预期的事由要求买方一次
付清。
就贷款约定这一块完全没有一条款是依照内政部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范本内容走
不知道是我想太多,还是其实其他建商都这样?所以想上来询问看看。感谢。
https://i.imgur.com/WUYaQlv.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