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不错的物件 有准备出手下斡旋
但昨天看了建物誊本 才发现房子有点问题
在所有权状部看到今年三月执行署发函进行查封登记,推测屋主有金钱上的问题,才会进行
卖房。(房仲也很不老实,当初说是屋主要搬家才卖)
所以想拼拼低于行情价看看,测试屋主会不会急需用钱,赶快脱手。
可是另一个不懂的是,誊本往下看他除了把房子拿去抵押给银行、还有做一笔500万的贷款?
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买了这间房子,他这笔500万会转移到我身上?还是原屋主要承担?
如果要避免未来转嫁成我的债务,是不是订立契约时要注明清楚?还是根本放弃这物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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