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解释函令终于出来了
针对个人交易继承取得房地课征所得税
之前搞得人怨105年1月1号后房地合一新制继承问题终于解套
被课到超大税额 又或缴清的有办法追讨吗?
只针对继承取得 别傻傻用赠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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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新颁函释-核释个人交易继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课征所得税规定。
法律依据:
1.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2.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
关系法令:
无
日期文号:
财政部109.07.15台财税字第10904601200号令
摘要:
核释个人交易继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课征所得税规定。
说明:
个人继承取得房屋、土地时,并同继承被继承人所遗以该房屋、土地为担保向金融机构抵
押贷款之未偿债务余额者,应整体衡量其继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经济实质,该债务余额超
过继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部分,核属其因继承取得该房屋、土地所生之额外
负担。嗣个人交易该房屋、土地,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计算房屋之财
产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时,该债务余额超过继
承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合计数,且确由该个人实际负担偿还部分,得自房屋及
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新颁函释系以财政部各税法令汇编最新版本印行后所颁布之解释函令为限。
更新日期:1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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