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在初期 有建商将车位出售给社区外的住户人士之情形
管委会为管理方便决议以公共基金买回再外租
由新任管委会其中四位委员ABCD登记共同持有
除非ABCD卖房搬家 才会处理持有权移转
社区刚好有住户是律师编列契约条文 以下节录(衍生之费用部分):
“...于借名期间如有造成出名人ABCD赋税或其他费用, 均由管委会负担,...”
“...返还/移转过户所生之一切赋税或费用, 均由管委会负担,...”
“...管理,使用或处分均由管委会负责, 期间衍生之任何费用亦均由管委会负责,...”
但地政士承办告知 此车位无法直接分别发共同持有权状
需要出名人ABCD提供原有的车位土地&建物权状办理 连前持分登记
- - -
想问各位房板前辈 这样的条文保障够充分吗?
是否还有没考虑到的地方需要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