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等买卖的买方贷款清偿能力,真的很主观,不同的承办人员会有不同的看
法:
某个案件,我请当事人送件(因为第一我没有特别加收费用,第二民众要吵比
较好吵,我身为一个专技人员,叫我跟审查吵,我真的吵不下去)。
事先问过一个资深的审查,说可以用房子的租约当作买方的贷款清偿能力证明
。
然后就送件,分案是给另一个审查,结果说买方是学生,租金收入不是稳固的
收入来源,买方不具贷款清偿能力,这个案件就准备要课征赠与税了。
最后,民众找民意代表啊!民众带着服务处的主任跑去国税局吵,又来个大逆
转,不必课征赠与税了。 XD
二亲等买卖案件就是这么绝!但我觉得要找民意代表的话,基本上自己是要站
在有理的这方比较好,至少不要完全没理(只是我觉得很奇怪,银行同意贷款的话
,基本上就是不担心买方的清偿能力了,国税局是在担心什么?怕买卖价金违法回
流的话,这样子就去抓啊!抓到的话,还可以罚钱咧!)
PS:如果搞二亲等买卖拿不到“非属赠与财产同意移转证明书”的话,基本上
国税局这边在税捐上认定就是赠与,而非买卖,日后可能会有一些税法及法律上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