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买房子,跟着仲介看了好几个物件后,
对其中一个物件下了斡旋,
最初房仲提供的建物誊本上只有注明一个最高限额抵押权,权利人是某银行,
因誊本上显示的打印时间有点久了(107年的),
所以自行调了最新的誊本来看,
结果发现该建物总共设了三个最高限额抵押权,
且其他登记事项栏中,有一自然人对该建物办理预告登记,
第一第二抵押权的权利人都是银行,
第三个抵押权的权利人则是一个自然人(与预告登记应是同一人),
问了房仲为何没有事先告知或为何提供旧的誊本,
房仲只表示是他们的疏失。
有以下疑问想请教各位版友:
1.建物有设定多个抵押权及预告登记有需要特别注意哪些地方呢?
若物件成交,自然人的抵押涂销的流程跟银行的是否不同?
2.爬文了一下,若预告登记人不同意建物售出,即使买卖双方谈成了最后也只能解约?
3.(纯好奇)房仲隐瞒建物有多个抵押权及预告登记等事,若成交后买方才发现,
是否能以此理由拿回斡旋金不购买了呢?
因是第一次想买房,没想到就遇上这样的物件,
再麻烦各位版友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