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nefish (can I see you again ? )
2020-02-01 23:16:35各位先进好,小弟在彰化地区看了一间预售屋,由于地点符合未来生活机能需求,目前已
付小订考虑签约,但合约对着定型化契约看了后有些疑问,在此跟各位请益。
1. “开工与取得使用执照期限”条款内的可顺延条件加注了“因“邻房纠纷”与“公安
事故”需行政协商”,个人觉得有疑虑?这两件事情不是建设公司应主动避免化解的吗?
感觉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2. “验屋”条款内“如发现房屋瑕疵(以壹次为限),可注明于验收单...限期完成修缮
”,加注“(以壹次为限)”是否合理?
3. 在“房屋预售合约书”没有“违约之处罚条款”,只有在“土地预售合约书”上有明
订(针对卖方之瑕疵担保责任以及买方付款之违约处罚)。如此一来,在“建材规格”和
“开工与取得执照期限”条款中虽有提到卖方违反时以违约处罚规定办理,但合约后却无
明订处罚规定,这样是否算钻漏洞?还是签约后两本合约一体,违约处罚也是比照办理?
4. 贷款额度要买方去和银行约定,然后没有30%差额可解约之条件。
以上四点是比较大的疑问,其他合约瑕疵也不少,像二工条款,尾款五万元(之前已协商
为5%,当时不懂还以为厂商给优惠...),针对买方增加多种违约条件等等,看完合约后
让我有点犹豫了,感觉建商不是很老实,还是普遍合约都不会完全照规矩?
另外也附上格局,请大家帮忙看一下,爬文做了一点功课,感觉这个格局真的不错啊!更
挣扎了。
主建物27.39坪(这边要跟建商再确认,因为现场谈和红单是报30坪,合约居然缩水,不
知道是写错还是...)
阳台4.55坪
https://i.imgur.com/WgKo5Zu.jpg
以上,请各位大德指引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