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新成屋,强制住户‘共同持有’社区店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5-21 19:41:56
※ 引述《Coconut ( 敝狗自珍 )》之铭言:
: 上个月看了个台北市新成屋,
: 强迫住户要‘共同购买’社区的三户店面。
: 也就是买一户住宅,会得到4张权状,名下出现4笔不动产。
: 回家后越想越怪,这...到底是什么怪招?!
: 想请教各位,这房子若买下去,是否后续问题很多?
应该是当初产品规划的不好,后来重新规划
认为与其当店面不如当公设,主打纯住宅
重点在店面坪数是以店面的价格卖,还是用公设的价格卖
以下都以当公设卖为前提
:  
: 建案状况:
: 商三,250户左右,25~39坪,每坪开80万上下,
: 公设比36%,管理费每坪$100。
~~~~~~~~~主要问题在这,后面说明
: 原本的公设:健身房、阅览室、瑜珈室。
: 建案分两栋,以下简称A、B栋。
: 一二楼是7户店面(一般零售业)、大厅和公设。
: 7户店面,建商自己保留4户。
: 另外3户店面,却要强制 250个住户共同持分!?
: 第一户,在A栋,跨一、二楼,约 110坪。
: 一楼和社区大厅打通,放了沙发 & 意味不明的雕塑。
: 二楼和其他公设打通,变成“社区妈妈厨艺教室+长桌宴客区”。
: 第二户,约 50坪,已是B栋的一楼大厅、沙发会客区。
: 第三户,是畸零空间,约两个电梯大小,目前空置。
: 我搞不懂建商这么做的用意,
: 目前只想出以下缺点,完全想不出优点:
: (1)每年要分摊三个店面的房屋地价税,北市的新成屋税额并不便宜。
当公设本来也就有房屋税地价税,还好
: (2)名下有三间店面,几百人共同持有,没有资产价值。
对,单纯店面没有价值
当公设看是否有提升整体社区的生活品质或房价,来判断有没有价值
: (3)只要任一屋主被法拍or欠债,这些看似大厅、公设的“店面”也可能跟着遭殃?
法拍或欠债反倒没问题,卖持分而已
有问题的反而是公设部份只登记给一个人
我就看过整栋大楼地下室车位整层被法拍
后来管委会跟投资客斗智,千辛万苦拿回产权的故事
有兴趣的话改天再来分享
这边有问题的是怕共有人主张优购权或共有物分割
那就有趣了,会非常有趣
不过我猜店面应该有约定共用给社区吧
更好的处理方式,甚至应该用分管协议去登记
最好还有不分割的约定,设定个30年
: (4)房子住十年后想脱手,没人会愿意一起买下那几百人共同持分的店面吧...
就当公设卖,用店面价当然没市场
用公设价卖就还好,变成公设比问题
: 请问这建案状况,是否根本就烫手山竽,完全不用考虑购买呢?
: 还是有什么我没想到的优点?
其实是还好耶,房地产的考量重点是Location Location Location
这种状况连产权瑕疵都算不上
如果用公设价卖,那就是算公设比是否合理
只不过店面的面积,应该是登记在专有部份面积
所以建商算的公设比应该是算在专有面积里,这里的公设比会灌水
你要从专有部份扣除,加回到公设的面积
然后重算一次公设比
才是真正的公设比
公设比高也不一定是问题,要看高公设是否有相对应提升的品质
或是对应到合适的族群
来评估该不该买
例如公设“社区妈妈厨艺教室+长桌宴客区”
你是美食作家王刚,大概就会爱死了一定买
可以整天在里面宽油
如果是蔡阿嘎的话,大概宁可去巷口买盐酥鸡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21:09:00
公寓大厦专有部分经约定供共同使用,为约定共有部分。有两种方法,可以达成此目的:一、规约。                  约定共用部分。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并经该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5-21 22:52:00
23的2必经过33的1,应视为同一种除非走规约草约模式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21 23:25:00
规约有公示效果,具有债权物权化之效力,对区分所有权之继受人具有拘束力(《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4条第1项)。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我还没有找到类似的规定。 规约草约经承受人签署同意后,于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规约前,视为规约。(同法第56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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