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在讨论税务的问题,藉著这个讨论串来问一下。
目前台北市很多房屋其实都是长辈们持有、长辈自住的比例不低。
依照我找到的说明,基本上被继承人如果是在民国105年1月1日前取,还是适用旧制
但如果继承人想要处理房子,在“取得成本”的认定上,却是用继承或受赠当时房屋
的评定现值及土地公告现值,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价值来认定。
这个金额一般来说会低于市价,但卖出的所得是以什么基础计算?实价?
如果成本以评定现值为基础、然后所得以实价计算,这样算出来应该会
远高于实际所得,而在卖出的时候,依照旧制并入综所税计算 (5%~45%)
除非可以适用自用税率,否则以台北市房价来看,适用到30%~45%税率的机率超高...
(如果继承人本身已经有自用的住宅,也无从适用自用住宅优惠)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正确吗?
这样一来,以台北房价来说,不用什么资产阶级,随便算起来都是几百万的税。
如果我是继承人,我大概宁可放着生蚊子也不想拿出来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