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这样无法取的地上权
请问为何?
依据的又是哪一条法规?
是电梯公寓中第5楼
此公寓高7楼
※ 引述《greedyba ()》之铭言:
: 天母某约30年电梯公寓约40坪
: 在大马路上 附近活机能好 还有公园
: 由4姊妹共同持有
: 各有1/4
: 实价一坪约65万
: 大姐二姐至少25年前已经嫁至几千公里外的富翁
: 回台次数不到5次
: 仅三妹四妹在台
: 四妹住在此房中约10年
: 再住10年是否可永久或暂时取得地上权?
: 地上权似乎法律上有期限或有条件终止
: http://win23118190.pixnet.net/blog/post/438578011
: 三妹很缺钱 无夫无子
: 二姐向四妹提议
: 以一坪52万卖给四妹
: 请问各位建议买下1/4吗?
: 还是等10年后取得地上权?
: 请各位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