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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宅再转手就不是凶宅? 律师:法律漏洞政府应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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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庄水泥封尸案发大楼。(图/记者陈丰德摄)
记者陈韦帆/台北报导
新北市新庄今年3月发生震惊社会的水泥封尸案,在嫌犯收押后房子也成了“凶宅”。后
来又有房仲宣称,已在24小时内以行情价85折698万售出,也引起专家讨论,认为买家可
能是想采取“再转手”方式赚取差价,也传出“若再转手,就可以不告知是凶宅”的说法
;包租公律师蔡志雄指出,这种做法是利用内政部定型化契约规定不一的漏洞。
蔡志雄表示,92 年 6 月间公告修正之“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附件一“不动产标
的现况说明书”规定,“本建物(专有部分)于卖方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
致死之情事”,告知范围仅限缩在产权持有期间。其后,104年11月25日修正的“不动产
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本建物(专有部分)于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
凶杀、自杀、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应叙明”,同样仅发生在产
权持有期间才有告知之义务。
但101年10月29日所公告“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则不同,附
件一“建物现况确认书”规定,“本建物(专有部分)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或一氧化碳
中毒致死之情事:(1)于产权持有期间□是□否曾发生上列情事。(2)于产权持有前,
卖方□确认无上列情事。□知道曾发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发生上列情事”,告知义
务范围除了产权持有期间,也包括产权持有前。但毕竟定型化契约仅对于企业经营者才适
用,如此便给予一般屋主钻漏洞之空间,就有可能让凶宅漂白。
蔡志雄建议,不动产交易应重视资讯透明及公平,尤其“凶宅”对不动产价格造成波动、
影响深远,针对凶宅的定义及告知事件的范围,政府实在应该做出统一的规定啊!
心得:看来这法令没有统一明确规范,才会导致不时传出让人觉得奇怪的买到凶宅却不知
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