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连假时看了一个建案,
他们为了吸引人潮,推出了一个广告户卖999万
但是是以抽签方式来决定买方,有7个人参加就这么刚好被我抽中
当下是很高兴,想说在嘉义市区,用999万买到一个全新透天的房子
但老实说自己并没有很仔细看格局,一直以为格局跟其它正常户是一样的
回家后看了合约书,发现坪数不大,格局也不好,隔天就去跟建设公司说想退订
这时候负责人就脸色开始变了,那我也很委婉的说明我不能买的理由,
我也说那我去找人来买,他也不要。
负责人就很坚定的说当初都已经说明不签约,订金10万元不退。
我也不跟他吵,反正法律明文规定买方至少有五天的审阅期,
我才隔一天就去表示无法签约,你不退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就寄了存证信函,也请消保官开协调会议,但双方没有共识。
我只好走法院提出诉讼。
虽然说,当初是以公开抽签的方式决定,也有说明不退订金,但是抽签决定的方式
只是说我有优先购买权利,法律并没有改变我有审阅期的权限啊。
你说不退订金,那就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啊,
全台湾不只有我一个人在签约前后悔的,你不能以自己订的规则来逾越]法律的规定吧。
也上网查过很多的个案,也说明没签约前,消费者有基本的审阅期,
审阅期内如果后悔,也要退还订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