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上课分享,近期开始有仲介店头与客户遇到这样的状况。
且案例会越来越多,去函财政部得到的回函都是依法行政,目前还尚未有函释出现。
这对仲介与卖方都有影响,尤其事实一旦做成就没办法撤销,想说分享给大家。
案例:
父亲于105年购买房屋890万,贷款600万。
长辈于107年突然过世,故小孩于107年继承取得房屋,因为后来发现无力负担贷款,决定把房子出售,但因为这几年房地产往下,
于同年只出售690万。(房屋加土地评定公告现值约400万)
在此案例依现行税制,小孩须缴纳的税:
1.税率
小孩取得原因是继承取得,所以持有年可以合并被继承人计算,固持有超过2年
适用20%税率。
2.税基
基本上就是买卖价差扣掉一些费用,还有土地涨价总数额,因为是继承取得,所以认定
你取得的成本是公告现值(注意,非爸爸入买价),所以简单算的话,一些金额忽略不计
690(卖价)-400(公告现值)=290万(白话说就是国税局认定你赚了这些钱)
3.税额
290x20%=58万
那问题在哪里?
明明亏了690-890=-200万,而且小孩就是没钱负担房贷,才要把房子卖掉,而且
明明贷款有600万,这个房子帐面看起来有890万但是市场只能卖到690万,扣掉残值
小孩继承这个房子只有90万的实质利得。
但房地合一税我要缴交58万
如果小孩知道会有这样的结果,怎么会愿意卖房子,但是都已经交屋了,课税事实
已经造成,也不可能回复原状。
心得:
1.税捐法定主义:
稽征人员就是一切依法行政,反而与现实脱节而造成纳税人的损失,
往往就只能走行政诉讼一途。
又如,今天房地合一税,短期投资客为了规避一年45%的税率,全部都用高报土
地公告现值方式缴交20%的税(合法),那是否又与立法意旨相冲突?
反而懂法律的人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但不懂法律的人就只能摸摸鼻子,金额不大
就缴钱了事,因为上法院还要花时间花钱,大多人没有这个心思。
2.此案例的高危险群:
1.105年以后被继承人才取得(因为你只能适用新制报税,105年前取得可选择新制或旧制)
2.取得原因:继承
3.有抵押权设定
如果符合这三种状况,仲介在接到案子的时候要先注意房地合一税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