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大家好。最近发生了一件让人很困扰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子的...
父亲在民国 90~91 年年间继承了爷爷的一笔土地。
该土地上原是爷爷早在约民国 48 年盖三合院老家,大家庭一直居住在这里
我也是在这三合院老房子出生长大的,直到 921 大地震,土造的三合院倒光了。
大家庭也各自离开老房子,原本约莫100坪的土地就闲置著。
近年来存了点钱,想盖个房子让小孩们有更舒适的空间。
父亲认为原来那老家空地很适合,当时认为那块土地是建地应该没有问题。(土地权状上的地目是写着:建,地价税每年都乖乖缴)
就在准备资料去找代书过地给我时..
代书打印出来的土地誊本上竟然是写着:
使用分区 :特定农业区
使用地类别:农牧用地
不能盖房子阿 ~~~~
怎么会这样子呢 ??
代书说要变更编定很麻烦,只能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去办看看。
像是行文地方税捐机关请之函覆证明这块地从开始迄今都有缴地价税的证明
65年以前的户籍设籍资料,门牌初次设立的时间证明,古老时候的航照图,用电证明....等等
不知道各位先进是否有遇过相关的状况呢 ? 变更成功的机会大吗 ?
真是困扰呢....
以上,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