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开设健身房在商一特(住三)使用分区问题

楼主: mimi0213 (提拉米苏好好吃喔)   2018-09-06 00:06:59
最近想开业健身房,找到一间商一特(住三)的点,问题是要开业健身房(第三十三类)不在
原本的“住三”允许开业类组。因此必须缴交“回馈金”。打电话给建筑师事务所,对方
告诉我根据:
"有关运动训练班之建筑物使用类组认定1案
https://tinyurl.com/y9r64jy9
基于贵署为国家体育政策推动及运动服务产业之辅导,有将部分面积规模小、风险较低及
使用单纯之运动训练场所移列于低密度管制之需,且贵署业以前揭105年3月14日函建议符
合一定条件之运动服务场所,归属本办法第2条附表2建筑物使用类组D-5组之补习(训练
)班。是以,运动训练班场所具备:“(一)训练场所使用面积在300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附设锅炉、水疗、三温暖、蒸气浴、烤箱设备。(三)未附设按摩服务及设备。(
四)未有明火设备及餐饮供应。”条件者,归属本办法第2条所定建筑物使用类组D-5组,
本部业以105年5月31日台内营字第1050807122号令订定发布,并自105年5月31日生效。"
可以申请第二十八类组的一般事务所。这样就不用缴交回馈金,也可以适用于原本的“住
三”使用分区。
我看了以后觉得怪怪的,根据我的认知,“住三”是无法开设健身房,而且怎么能把健身
业申请为“第二十八类组”?再来D-5组是“建管处”在看的,符合上述规定只代表在建
管处所掌管的公安使用范围内适用于D-5类组的补习班规定。不代表“都发局”能同意做
健身房的使用。因此我又查了一些资料:
台北市营利事业登记项目归组研议小组决议事项
https://tinyurl.com/y93xwkqh
第二十八组允许运动项目如下:
J803020运动比赛业
现场仅作办公室使用并附有合法地点许可证明文件或相关合法地点申请文件归属“第二十
八组:一般事务所”。
J801030竞技及休闲运动场馆业
1. 本业归属“第三十三组:健身服务业”。2. 现场仅作办公室使用归属“第二十八组:
一般事务所”。
J803010运动表演业
现场仅作办公室使用归属“第二十八组:一般事务所”。
J201031短期补习班业
1. 本业归属“第二十七组:一般服务业”、“第二十八组:一般事务所”之补习班。2.
现场仅作办公室使用归属“第二十八组:一般事务所”。
第三十三组:健身服务业:
J802010运动训练业
1. 本业归属第三十三组:健身服务业。2. 现场仅作办公室使用归属“第二十八组:一般
事务所”。
J801030竞技及休闲体育场馆业(经营遥控车休闲场)
依其营业性质分别归属第六组:社区游憩设施及第三十三组:娱乐服务业。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9-06 01:22:00
按法令来。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8-09-06 02:41:00
别选住3就好啦直接打电话加录音给都发和建管
作者: roxiang (天空之城)   2018-09-06 02:45:00
在台北千万别有侥幸心态 哪天被检举稳系欸
作者: mrschiu (布莱恩的老婆)   2018-09-06 04:27:00
也可以考虑承包有健身房的社区代社区经营...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9-06 09:21:00
蛮有趣的 加油
作者: stratist (Keep walking)   2018-09-07 14:36:00
如果加注是商一(特),使用组别应该参考商一不是住三
楼主: mimi0213 (提拉米苏好好吃喔)   2018-09-07 15:50:00
是的,可以参考商一,不过要缴交回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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