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使因为我的疏忽而不知道有公证这个管道,我
也深深的明白了解,在此时、此刻、此地,如何的
去教育这个房客,如何阻止她去伤害下一个房东,
已是我无法推诿的责任,以前的我总是相信人心本
善,但我现在不得不诉诸法律,因此人已严重伤害
我的权益,为了在此阻止她,我就算粉身碎骨,也
在所不辞。(我已尽我所能的去配合她了)
※ 引述《Midcarry (Tactician)》之铭言:
: 大家好,目前我有一栋房子已和买方签约约定8/30
: 交屋,但那栋房子还有租客,我们在2/1号已签一份
: 租约到8/1号且里面有注明买卖后租方要一个月内搬
: 离,而实际上早就超过一个月了,经过多次沟通,
: 他们直接说明10月底才要搬走,还说直接法院见,
: 我们已经寄了存证信函了(但律师说这个没强制作
: 用),如果8/30以前他们还不搬走就是我们要违约
: 赔钱了,租客大概是吃定我们这样...请问要先告
: 吗,还是有其它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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