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是个人,没有审阅期这种东西
审阅期是规定在消保法 (11-1条)
适用对象是企业对不特定个人的定型化契约 (第2条,不过要件有更换,就可以不要审阅
期)
该给审阅期没给审阅期,会造成整份契约无效,所以审阅期这名词不能乱用 (11-1条)
但可不可以要求事先审阅合约
答案是可以,但不给看也不会造成契约无效
纯粹是个别要求答应不答应而已
就我自己而言,客户想要先看我就会给
至于为什么通常不给
因为一来买卖契约书是在代书手上,要跟代书拿而不是跟仲介拿
二来是通常买卖契约是对买卖双方蛮公平的(遇到诈骗的例外)
而若改动里面的文字,除了卖方同意外,还要仲介跟代书同意(指实务上,法律面当然卖
方同意就好)
所以仲介通常希望是签约时再来乔,而且细部改动内容影响的后果通常代书来把关
不过其实当卖方签定斡旋或要约时,也已经视为签约
所以主要条件应该在斡旋时就要谈好,签约只是谈一些细节
至于签约细节乔不定不签了怎么办?那就很有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