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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意识崛起,对于房产业者许多不利购屋者的行径,也不再默默接受,但是坊间这么
多的消保团体、投诉单位,经常使人困惑,面对林林总总的管道,专家建议先找“消费者
服务中心”,再找“消保官”,而请求权时效较急迫的,找“调解委员会”为佳。
购屋纠纷发生时,你第一个该想到的,应是行政院消保会及《消费者保护法》,这些单位
及法源本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而订,而第1步且必经的流程就是“第1次申诉”(简称1申
),有鉴于找企业经营者协商的效率经常偏低,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建议,直接找“
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可以加速纠纷的处理。
各县市都设有消费者服务中心,属于政府机关,也具公权力,康馨壬解释,案件申诉给消
费者服务中心后,会直接分派给各目的事业主管,他们对于消费者所投诉的领域具有专业
的了解,“不仅比较懂这行的眉角,也可以处理一些很细节的东西。”
申诉时选择地点也很重要,消费者可选择业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消费行为发生地3
者之1做申诉,如果在台北设籍的消费者,向高雄建商买了在台中的建案,康馨壬建议,1
申时多毋须消费者出席,直接由主管机关找业者处理,因此1申可直接打给高雄的单位,
对在地业者的约束力也较大
若1申处理的不满意,则会进入第2次申诉(简称2申)或调解,2申的消费协商主持人是消
保官,也会需要双方到场,因此上述的例子选择在台中可能较方便。2申要注意的是,其
协议性质属民法的“和解契约”,不具强制性,与调解委员会具有强制性的调解结果不同
。
康馨壬解释,2申的意义在消保官属于县市政府单位,特别是对于房屋等在地事业控制能
力较强,也较为专精,“如果业者和消费者达成和解,却不照契约履行,消保官也会刊登
不良厂商,将资讯揭露给消费者。”
倘若业者态度强硬、坚决不妥协,或消费者坚持是非对错不能有模糊空间,要与业者“输
赢”,那么诉讼是最干脆的方式,不过康馨壬也提醒,司法解决不仅旷日废时,必须出庭
,且先支付裁判费用,加上法院案件的重要性有别,过程辛苦要有心理准备。(洪子恩/
台中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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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SOP不就是 上法院判决 => 和解不成 => 上法院判决 => 和解不成的 lo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