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板上前辈高手们好
有关于房仲未尽告知义务的问题想请教~~
鲁蛇我家最近卖房子
房子去年底房客才退租
上礼拜周末与房仲及买方签完了约
才发现不对劲
因为房仲在还没找到买家前
就先问我们要实拿多少
我们告知扣掉税金、服务费想实拿700
他们也都了解
签约后我妈询问国税局
才发现房屋退租后一年内交易
都一律以一般住宅增值税计算方式处理
但当初房仲及他们的代书
并没有告诉我们这点
只是很想赶快完成交易
信誓旦旦用自用住宅送件
就算真的不符合条件也有办法闪过...
本来是买方出730再扣掉自用住宅增值税16万
仲介拿14万服务费我们实拿700
但若是一般住宅增值税将会是38万
变成最后我们只能实拿678万...
对方硬凹说签约时就有讲自用住宅送不过就改一般住宅我们也有同意
但因为当初签约过程我们有全程录音
加上LINE对话截图(房仲答应让我们扣掉税金、服务费实拿700)
也问过律师说这些证据就足以对抗
告诉他们店长后
他们才愿意稍微让步
但是开出解约条件:
红包+专签我们那栋房子到年底
我很不以为意
第一、明明就是他们疏失未告知,然后现在房子也卖不成了,凭什么跟我们拿红包?
第二、这种素质我才不愿意让他们卖...
目前我爸倾向先找消保官
但还是想跪求板上大大们的建议
我们该用什么法律依据或是应该怎么做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