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erthu: 理论派~ 05/14 12:14
→ kid1a2b3c4d: 各位观众 五代书! 05/14 12:18
三代书是理论派没错
但双代书于法有据喔
至于五代书....我会影分身要跟你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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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地政士公会全国联合会
100.3.23第6届第5次理监事联席会议订定
一、本准则系参考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成屋买卖契约书范本修正草案”暨“成屋买
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第7次审查会会议结论(会议结论二.确定双
地政士制度)而订定。
二、本准则所称“双地政士”系指订立买卖契约书之买卖双方各自委托地政士,办理撰拟
契约、申请土地(建物)相关税务及登记等买卖相关事务而言。
三、买卖双方得各自指定地政士,办理买卖相关事务。地政士应配合双地政士制度,以买
卖双方交易安全为主,互相协调并依法诚信执行业务。
四、双地政士于受托办理买卖相关事务时,应以买卖双方协议之地政士专责办理;买卖双
方协议不成时,由买方指定之地政士专责办理。但专责办理之地政士应将办理进度与情形
告知他方指定之地政士。
五、双地政士依受托办理业务事项,各自向指定其办理之买方或卖方收取费用。
六、双地政士间于执行业务有争议时,得向其所属直辖市、县(市)地政士公会请求协调
,所属地政士公会不得拒绝;双地政士分属不同地政士公会者,由其所分属地政士公会共
同协调。
七、地政士就其他有关不动产契约或协议等地政业务之执行,亦适用本准则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