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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26)日初审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草案,为强化都更动能,初审条文新增
“政府主导都市更新”专章,明定各级主管机关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动小组,督导、推动都
更政策,与协调政府主导都更业务。
另外,针对都更不同意户明定三道程序,举行听证程序,若仍无法解决争议,政府可代拆
。
行政院提案指出,政府得将位于铁路、捷运站一定范围内,或位于都会区水岸、港湾周边
适合高度发展地区,划定或变更为“策略性都更地区”。
为强化都更动能,初审条文新增“政府主导都市更新”专章,明定各级主管机关得成立都
市更新推动小组,督导、推动都更政策,与协调政府主导都更业务。政府主导的都更案,
免拟具事业概要,得依规定自行实施,或经公开评选,指定代为实施者。
条文还明定,政府应就都市发展状况、居民意愿,及原有社会、经济关系、人文特色进行
调查评估,视情况划定更新地区;若建筑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环境恶劣,足
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治安、建筑物未能符合都市机能等,政府得优先划定为更新地区。
此外,为增加事业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业概要的门槛,则由现行法的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十分之一以上,提高为二分之一以上,并应经主管机关以合议
制及公开方式审议核准;但若获九成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则免拟具事业概要。
都市更新计画由实施者拟定,送县市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后核定发布实施;都市更新计画拟
定或变更后,送主管机关审议前,应公开展览30日,并举办公听会。
针对不同意户部分,设有三道预防争议处理程序。第一,是将都市更新与都市计画连结,
都市更新计画须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计画审议委员会审议,避免恶意圈地;第二,都更计画
要送到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审理,由专业委员以合议制、公开审议方式,判定
都更范围是否合理。
第三,都更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若有争议、不是全数同意,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应举行
听证程序,厘清问题是恶意圈地,或钉子户要求过高的价格。最后才是地方政府代拆程序
,强制拆除前地方政府将透过协商平台,在60天内协调拆除日期、方式、安置计画等事项
,程序完备后,地方政府才可拆除。
奖助部分,初审通过条文中明定,主管机关得视财政状况延长房屋税减半征收,协议合建
者可享有土地增值税减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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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都更案、文林苑案,政府可以介入协调了
怒涨一波,逆轰高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