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地价税与综合所得税

楼主: pipigy (榴琏)   2017-10-29 22:43:48
※ 引述《wahaha02 (wahahagan)》之铭言:
: 请教版上各位大师
: 有台北A房 已缴清贷款 地价税较高
: 台中B房 尚在缴贷款 地价税较低
: 为了节省地价税,所以每年于9月22日前将自用住宅户籍设在台北。
: 为了让贷款利息可以扣抵综合所得税,所以每年9月22日之后,将户籍迁至台中。
: 只要有一个月的户籍在台中市,贷款利息就能扣抵综合所得税,请问这样正确吗?
: 先谢了
1.
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自用住宅利息主要构成件如下:
第一点:房屋必须是登记纳税义务人或配偶或所申报受抚养亲属所有
第二点:纳税义务人或配偶或受抚养亲属于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
且无供出租或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第三点:检附当年度支付利息的缴息清单正本。
故原po最好的办法就是配偶或受抚养爸妈或子女迁到台中或台北就可以了,
不需要迁来迁去
2.地价税申请自用是每年开征前40天(9/22)前提出申请,逾其申请自次年开始起算。
前已核定用途未变更者,日后不用再申请。(土税41条)
故原PO不用每年申请
3.纳税义务人减免地价税原因事实消灭后,未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除追捕应纳部分外,处短匿税额三倍以下罚锾(土税54)
有被追税风险
实务上经验:税捐机关核定自用住宅税率后不会每年查,有遇过所有权人户籍
早就迁走,但还是一直用自用住宅课税,只是后来被查到,要求
补缴。
以上希望对原PO有帮助! 上述内容部分是请教高点曾老师实务经验
作者: carterdunk (妳能听到我的心吗)   2017-10-30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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