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现况如下:
我名下目前有一间房子,预计将来婚后和老婆两人同住,头期款(约屋价1/3)是由我父
母帮忙支付,剩余贷款目前是由我及女友两人共同负担。
问题来了,岳母对于房子只登记在我名下这件事感到惶惶不安,觉得这样自己女儿不够有
保障。
为了堵她的ㄗㄨ…我是说为了让岳母安心,我打算将房子登记为共同共有。
以小弟浅薄的法律知识,假设了几种离婚后,房子会如何处分的情形,不晓得思考上有没
有错误,希望前辈们不吝指证:
(忘了说,适用法定财产制)
1.房子“婚前”办理公同共有,将一半所有权转到女方名下
婚前就以赠与的名义办理的话,房子有一半是算入女方的婚前财产,将来若离婚,就不会
并入婚后财产计算,女方能确保获得房价的一半。
至于女方婚姻期间帮忙支出的房贷,在一人负担一半房贷的情况之下,与男方的支付的同
额房贷都属于婚后债务,一来一往刚好抵消,就房贷部分谁都不欠谁。
举例来说:
房价900,头期300,贷款600,婚前登记共有,结婚时贷款还剩500,将来离婚时房贷还清
。那么不论离婚后的决定是把房子卖了,或我跟女方买下她的那一半,女方都能获得450
;但是帮忙支出的房贷250,因为婚后男方也出了250,所以互不相欠,女方就是得到450
的价值。
2.房子“婚后”办理公同共有,将一半所有权转到女方名下
若是以赠与的名义登记为公同共有,依照民法1030-1但书的规定,女方的这一半房产也不
会并入婚后财产,后续的财产分配方式也和1.的情况一样。
从结论上看来,万一不幸离婚,不论婚前先登记共有或婚后再登记共有,财产分配的方式
都是一样的,不晓得我这样思考对吗?
最后想到,这两种方案是不是在赠与税上会差很多?@@
表达的有点复杂,还请各位前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