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riesLin (Italy~四星的榮耀!!!)
2017-07-08 17:39:46小弟目前卖掉一间房子
原先与仲介签约时在契约上有写"管理费"为2400元
后来过一阵子管委会有更新全部的电梯
所以之后的缴款单上增加了一笔"公共基金"的费用800元
但是与房仲的契约到期换新约时并未留意到这个部分
因为表单都是沿用之前旧的没有重新填写
造成买方今天交屋的时候问我费用怎么变成3200元?
并且要求我负担剩余约2年的公共基金款项(800*24)
基于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我没有同意~目前尚无交集
想请问关于这种状况该怎么处理?
我能主张管理费和公共基金是二回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