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不用太期待这个,因为问题有点多,容易看得到吃不到。
这次修订的是租赁契约范本与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修法程序是这样的,法律的修订都是透过立法院,这次的单位却是消保处。
这是因为法律上面所谓的授权,立法当时就可以留白让行政权进行补充,一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不管怎么搞,效力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以外,超出部份没有法律效力。
换言之,这次修订了这些规定,但是还是必须涵盖于消保法之下才有效。
一、身份问题:消保法的规范对象是企业经营者vs消费者,所以如果其中一方非企业经营
者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新闻内文有略题一点,我这边做个补充就是,如果真
有状况,最终裁判还是法院,法官是否判定房东就是企业经营者就会影响到胜败了。
而且你要怎么举证房东经常反复的出租并以为营业,那也是个很麻烦的问题,更别提
法官心证不一,没有固定标准。
二、是否使用定型化契约:这次修法还有找印刷业者一起来,要求源头一起改善,印刷业
改善了以后,房东是否就会使用呢?毕竟修法改的是定型化契约规范而已,老子不用
这样总可以了吧,而且又不能强制房东使用定型化契约,他自己手写一张契约就不受
规范了喔。
然后看一下修订的内容
1.押金最高两个月-通常习惯就两个月左右,我觉得这点没啥意义
2.意图解决超收水电费所以明订单价并勾选分摊方式-这个问题应该不在单价吧,我觉得
问题应该是在于房东的电表跟台电的电表之间的度数差吧,另外房东如果硬要收一度
10块写上去也是可以的阿,你又没限制最高价。
3.设备修缮房东修缮为原则-脱裤子放屁,民法租赁本来就是房东修缮为原则,特约例外
房客损毁设备自然依民法侵权条文负赔偿责任。
4.提前终止租约及通知期间,违约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意见。
5.防逃税条款-这个完全没有意义,税金肯定是会转嫁到末端的,反正对房东来讲,成本
增加多少,就往租金上面叠,只要不超过房客承受能力跟行情就好。奢侈税最后也是
转嫁到愿意买单接盘的人身上而已。
所以会受到影响的应该是固定会使用定型化契约的房东族群而已。例如资产管理公司等。
私以为要管理租赁市场,修法就不该只在消保法下着手而已,这应该只是赶搭话题的作秀
对于租赁市场有一定影响,但是无法全面规范,所以大家参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