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在高雄买了一间中古屋,
当初看房子时,有注意到厕所旁有壁癌状况,
买卖当天斡旋时,屋主也要求不想处理壁癌状况,
仲介店长进来转达卖方要求以现况交屋,
我方认为一开始有打算把厕所扩大,
所以壁癌部分势必会一起处里,就接受了这要求。
但事后请水电师傅评估房子修缮时,
师傅告知房子正面多处渗水,
1F厨房水槽排水管也渗水导致地板也有问题,
再加上天花板也渗水,这些屋况当初房仲并未清楚告知,
且合约上记载的屋况评估单只清楚写着2楼后方有壁癌,
,针对漏水部分都并未勾选。
现在我们找房仲与卖方协调,
但房仲店长都以强硬的态度表明合约写着"现况交屋"
卖方已经不需要再负责任了,虽然卖方还是请仲介合作的水电师傅
做了一次评估,评估处理价钱需要9万,但这样的价钱也仅是做打针处理,
几年后还是需要面对一样的问题,且卖方也只愿意负责5万,其余要我方自行解决。
现在合约已走到一半,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想请问各位前辈是否有遇到类似的状况,
以及该如何处理才是最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