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买一间屋子房仲要求付斡旋帮谈
我的条件是自备两成,贷款要过八成
所以房仲建议我可以在斡旋书上备注
“贷款不足房屋总价八成,合约无条件作废,斡旋金无条件返还”
不过房仲说前提是屋主要同意
而我又仔细读了一下斡旋书上面的条例有一条是
"若卖方原有贷款需买方代为清偿时,买方愿配合办理。
交屋尾款与贷款不足之差额部份,买方愿于交屋时以现金一次补齐"
这一条例是不是和我的备注相牴触了呢?
也就是贷款不过八成,屋主同意卖我还是得用现金补齐贷款不足的部份?
还有这一条"卖方原有贷款需买方代为清偿时,买方愿配合办理。"
我的理解是卖方应该先把原有贷款解决才办理过户的?
撷取条例如下:
http://i.imgur.com/MAO7olJ.jpg/
另外房仲说备注的条例就写在斡旋书上任一空白处就可以了
但这样真的会有效力吗@@?
因为那一份斡旋书没有标注买到凶宅买方免责的条例
所以我也想一并写备注
不知道放上空白斡旋书会不会犯法
如果可以放的话我再po上来请大家帮忙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