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吸毒暴毙屋内不算凶宅 房仲免赔

楼主: shhsu (shhsu)   2016-03-28 09:57:57
内文:
2016-03-28 02:27:02 联合报 记者甘育玮/新北报导
张姓夫妇透过房仲买中古屋两年后,得知曾有住户在屋内吸毒暴毙,“尸臭
味很浓还长蛆”。张指称买房前曾要求“死过人就不买”,房仲却刻意隐瞒
卖“凶宅”,应返还价金。法官判定,药物滥用死亡仍属自然死亡,不算凶
宅,房仲免赔。
这间位于新北市土城的五楼公寓,顶楼加盖空间可作分租套房,张前年透过
一家连锁房仲以八百余万元买下。不料,去年有邻居告知屋内曾死过人,张
认为房仲故意隐匿,要求返还价金八百余万元,认为房仲公司、经纪人、承
办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控诉,买屋前与妻子询问房仲,“房子里面有没有死过人?如果死过人就
不买”,但房仲保证调查过没有此事。他质疑,死者陈尸在屋内多日,还是
同一房仲体系的另一家店的仲介,闻到浓烈腐臭味才发现,同一体系的房仲
怎么可能全然不知?
房仲辩称,接案后已善尽调查,询问附近道场师父、隔壁机车行老板,都说
没听说过发生何事,警方则以保密为由,拒绝回应。房仲自认没有诈欺之嫌
,没有隐瞒事实牟取暴利的动机,针对买家质疑曾口头询问屋内是否死过人
一事,房仲认为“根本是无中生有!”
新北地院判决,依据双方书面约定,若非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房屋出卖人
无说明义务;一般社会通念所谓的凶宅指的是发生凶杀或自杀案的房子,然
而此案死者死因疑为药物滥用休克,不是凶杀或自杀,属于自然死亡。
法官指出,买方若重视房屋有无死过人,应可于房屋仲介提供预先拟定契约
书中的特别约定栏内,记载其他约定,否则口头协议无法采信,也易产生交
易纷争。
连结:联合新闻网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1591830
其他:
作者: twelvethflor (渴了)   2016-03-28 10:01:00
恐龙法官 凶不凶是指死亡过程会不会让人感到恐惧老奶奶平静仙逝不凶 吸毒吸到死这还不凶???
作者: kimkim9988 (阿金)   2016-03-28 10:04:00
水啦,炒房正义
作者: seedhorse (对不起)   2016-03-28 10:06:00
如果是吃感冒药 结果还是不明原因暴毙 这样也算凶宅吗还有吃麻糬噎到 结果也挂在房子里 这样也是凶宅吗
作者: fox999 (fox)   2016-03-28 10:07:00
地院判决
作者: QQ5566 (哭哭5566)   2016-03-28 10:17:00
吸毒致死不会变厉鬼 直登极乐世界 不凶啊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6-03-28 10:19:00
平心而论, 吸毒暴毙是爽死..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6-03-28 10:20:00
客人已经询问“房子内有没有死过人?”,你就该尽力回答“有”或“没有”,无关那个人是怎么死的你不爽接这样的客人,可以不用接,台湾房仲多如牛毛有差你一个房仲找吗?
作者: matsui55 (尽其在我)   2016-03-28 10:22:00
等一下 谁说吸毒不能做为自杀的手段??自然死应该是指非外力介入 法院的认定有点唬烂...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6-03-28 10:24:00
法官判定“滥用药物属自然死亡”真是好笑裁决,试问为什么房仲或屋主不想租屋给老人?不就怕他挂在屋内?连老人这种自然死亡都怕,竟然不怕这种吸毒死亡?房仲如果想持两套标准,只想拿对自己最有利的标准,请小心你的客人离你远去,台湾房仲多到离谱
作者: matsui55 (尽其在我)   2016-03-28 10:25:00
希望买方上诉 ~不然以后被捅刀也是自然死啊 流血而休克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6-03-28 10:26:00
路边随便看到一个蹲在地上吃槟榔,也是房仲
作者: matsui55 (尽其在我)   2016-03-28 10:26:00
上吊也是自然死啊 呼吸衰竭后休克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6-03-28 10:32:00
内文买方的诉求是返还价金 我以为主要对象应该是卖方面对客户的询问 业务应当尽力回答 可是什么程度算尽力?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6-03-28 10:57:00
这个案例很简单,这间房子在同一个房仲系统内,报纸已有提到,既然同一系统内,电脑一查应该知道前一手是谁经手?有去稍微问过这间房子背景资讯吗?没有嘛~只想讲“我也不知到”,那房仲服务费是收爽的???
作者: typhoonghi (小康)   2016-03-28 11:35:00
这算意外死亡...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6-03-28 12:07:00
若这个案例可以这么简单 该有多好^^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3-28 17:48:00
吞安眠药自杀,也算吞安眠药过量吗?
作者: offkey (offkey)   2016-03-28 20:59:00
买家是问有没有死人,不是问是不是凶宅,很明显房仲欺骗
作者: Mei5566 (5566)   2016-03-29 10:57:00
低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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