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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01:23:05 联合报 张金鹗/政大地政系特聘教授(台北市)
台北市政府最近提出公办都更实施办法,包括全程型、民办转公办的半程型
、咨询辅导型及政府代拆型等四类。似乎过去面临都更的困境,如今只要透
过公办都更,问题就可迎刃而解?特别只要都更公办或委托政府就可以正当
执行代拆任务?引起各方争议。究竟未来都更何去何从,值得探讨。
首先,应先厘清何谓公办都更?是政府要扮演开发商角色,全程主导规画设
计、产权整合、权益分配、财务管理、审议招商、拆除兴建、完工配售,到
物业管理的所有过程吗?政府能否胜任?若只是主导其中关键的产权整合与
权益分配,其他采委托方式办理,也可能涉及政府既是协商者也是审议仲裁
者的角色冲突。换言之,都更程序复杂且漫长,又涉及私人财产权争议,公
办都更工作内容仍需审慎厘清。
其次,厘清公办都更是否更为公平、效率?当前民办都更的困境与成效,是
否公办即可突破?固然政府可能较民间业者具公信力,但公务人员缺乏诱因
机制的无效率与市场实务掌握并不如民间,若能选择具公信力口碑的优良业
者实施都更,都更未必公办优于民办。
第三,公办都更是否较能发挥公共利益及都更规模?都更公共利益的要求主
要来自政府提供容积奖励的回馈机制,属于政府审议事项,这与公办或是民
办无关;至于都更规模的大小,涉及都更地主的协商整合意愿,也未必与公
办或民办有关。
第四,遇到少数的不同意户,是否可以因为公办或民办的差异,政府或民间
执行拆除的标准与正当性而有所差异?在文林苑事件后,我体会到严谨公正
的“协商机制”,落实权益分配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应是问题的关
键。
遇到不同意户,先深入了解其原因与需求,提出多种替选方案,透过公正专
业人士的协商平台,进行多次协商并记录此透明公开过程,最后送请都更审
议会仲裁,确保各方权益都要受到基本保障,并可受社会公评。经过严谨完
备的实质与程序检验无争议后,才适合审慎执行拆除。换言之,不可因为公
办或民办转为公办,甚至政府代拆,极为少数不同意户的拆除就有正当性,
惟有透过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检验,才能减少争议。
在此并非要否定公办都更的积极作为,而是提醒公办都更也有相当困境,过
于强调都更公办的可行性,似乎过于乐观。反之,民办都更除建商作为实施
者都更外,还包括地主自力更新、专业者或营造商作为代理实施者、 NGO作
为实施者都更等方式,都未必不如公办都更模式,当然公私合办都更也未尝
不可。
都市更新涉及私人财产权及其价值观,应提供“多元都更”模式,以满足不
同地主的多元价值的选择,包括公、私多元的实施者、不同面积大小的多元
都更规模、拆除与整建和维护的多元都更方式组合等,如此才可能让都更全
面启动,遍地开花结果。公办都更不要只成为理想的口号,能够实践才是王
道。
连结:联合新闻网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15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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