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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问卦] 一个土地上百个人拥有的传票
时间: Mon Dec 28 02:34:27 2015
我刚遇到
至中间分成两区块
土地法34-1
第 34-1 条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
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
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共有人依前项规定为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
第一项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负连带清偿责任。于为
权利变更登记时,并应提出他共有人已为受领或为其提存之证明。其因而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代他共有人申请登记。
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前四项规定,于公同共有准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协议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请该管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调处,不服调处者,应于接
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届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
果办理之。
他还可以强制把你土地卖掉哩
你不同意就法院提存,除非你全部买下来
第 104 条
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房
屋出卖时,基地所有权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其顺序以登记之先
后定之。
前项优先购买权人,于接到出卖通知后十日内不表示者,其优先权视为放
弃。出卖人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而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契约者,其契约不得
对抗优先购买权人。
这是上面有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