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死亡的阿公,留下一笔争议土地

楼主: losh (007)   2015-11-19 15:10:02
今天我爸拿一份文件给我,上个月过世的阿公,好像在跟某食品大厂
有土地的纠纷。
因为文件颇多,而且年代久远,后来看了一下对方律师的来涵,大概
了解起因是,在光复初期,这家公司为了逃避政府征收,把一大块
的林地签五十年约给我阿公开垦。
老人家在上面种了非常多的杉木跟桂竹之类的,后来除了采收桂竹之
外,经过六十年,杉木等也长成了一大片森林。
但好像在九十年,对方就寄信说不继续租赁要回收盖庙,但也禁止我
阿公处理上面的树木,结果老人家也不太懂,就这样一直搁著,直到
自己死亡。
现在我爸他们处理遗物才发现有这个状况,想问一下,虽然现在我们
已经没有跟对方续约了,但地上物该怎么处理呀?还是我们的吗?
我爸他们是希望那个大企业可以买地上物,但对方似乎不肯,那杉树林
可以砍或是卖吗?我们还有那个权利吗?想请教一下版上有没有人能给
个建议?谢谢
作者: j1o2s3e4p5h6 (刚好路过)   2015-11-19 15:38:00
我觉得你来错版了,标的很大案情又复杂的话 建议找律师。
作者: G8MO (永庆 房地产工程师 八毛)   2015-11-19 15:47:00
看到光复初期我就end惹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5:47:00
民法第66条第2项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另请参酌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739 号判例意旨无从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本件 出租人是否能任意终止租约收回 法律上存有疑义
作者: terry66 (999)   2015-11-19 15:53:00
价值可高了 那些树
作者: Ensidia (要宅的这么神是有难度的)   2015-11-19 15:53:00
你这个CASE复杂的过头了 这里应该没人能正确回答你原本种的东西当然是你阿公的 但过了几十年还是不是这官司有得打
作者: terry66 (999)   2015-11-19 15:54:00
希望这些树不要被砍掉阿..
作者: leochang (leo)   2015-11-19 15:56:00
民法上"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但实务上,给予栽种的人"收取权"....你这个要去找律师
作者: Tosca (hi)   2015-11-19 15:57:00
你吵这些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可能过几天就莫名森林大火...
作者: leochang (leo)   2015-11-19 15:58:00
楼上你搞错了...地主也知道树木的价值...林地不值钱
作者: Tosca (hi)   2015-11-19 15:59:00
说的也是 那过几天突然全部变成漂流木XD
作者: leochang (leo)   2015-11-19 16:00:00
签五十年约...但经过六十年长成了一大片森林...也就是说你们实际时间使用超过了租期,到了民国90年才来信说不续租...你们这算不定期租约吧!搞不好租约还有效喔!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6:05:00
不定期租约原则上是可以任意终止 但因本件是耕地必须符合 土地法第114条的要件规定收取权 必须是针对与原物分离之孳息 且 权利尚在存续期间现如今 树木未与土地分离 且租赁关系貌似已终止楼主要依收取权主张会有困难或许可行的方式是 主张 耕地的租赁关系未合法终止租赁关系尚在存续中,经法院判决后 再依收取权砍取树木砍取树木后再行变卖获利可以先评估一下土地上树木的价值,再考虑有无采取法律行动的必要
作者: eugene11124 (eugene)   2015-11-19 16:24:00
有些树超值钱 我亲戚养一颗可以卖两万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6:26:00
你可能要确认土地的地目为何 土地法的耕地依最高法院见解乃指农、渔、牧地,林地是否包括在内必须再确认一下若不适用土地法,就要回归民法之适用若依民法,同样会有林地是否属459条所定耕作地的问题若不属459条之耕作地而无其适用就要回到民法第450条的适用 出租人得随时终止契约刚确认 最高法院认定 单纯造林不属土地法之耕地但你阿公有种桂竹采收 非单纯造林 解释上应有争取的空间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5-11-19 16:43:00
寄存证要求法院先假扣押地上物,点清数量以375减租至少有62.5%的树是所有权是你方的
作者: isco (踏着月光回家)   2015-11-19 16:56:00
花个5万找个律师处理,杉木值这五万呀。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5-11-19 17:00:00
不管怎样都要寄存证提出侵占地上物,不过这时效快过了找检察官 提告侵占追诉权有20年还在范围内
作者: moocow (void)   2015-11-19 17:07:00
哪个县市阿?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22:00
耕地租赁仅限农渔牧,造林不算。如果不是耕地租约,就没375减租条例适用。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7:28:00
我想请教一下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有溯及适用吗?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29:00
既然已终止租约(你文中写没续约),当然没权利采收农作物。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7:29:00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是40年公布施行 但本件缔约可能是在40年之前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30:00
89年1月28日前签订的耕地租约适用375减租条例,之后签的就不适用。40年以前签的还是算喔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7:33:00
了解 请问有哪里找得到明文规定吗 一直看不到相关依据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35:00
不过租赁关系存在与否属事实认定,若原po主张有耕地租赁关系存在,请直接向法院提确认耕地租赁关系存在之诉,但要负举证责任。也去公所查一下是否有三七五租约登记。
作者: moocow (void)   2015-11-19 17:37:00
leo大赶快招揽业务阿 我猜应该在中南部@@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7:58:00
纵使原po说的是耕地好了,依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6,17条规定,租约早就归于无效或终止。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8:01:00
这件应该有转不定期限租赁的问题三七五减租似就未定期限租赁之终止未有规定如此 可能有回到土地法补充适用的空间但我还是找不到 三七五减租 溯及适用的依据有没有哪位先进可以指点一下的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8:15:00
无耕作事实,没缴租金,主观上已放弃耕作,难谓有耕地租赁关系。减租条例就是把耕地租赁权利义务明文化,并没否认之前成立的租赁关系。很多三七五都是日据时代就开始了。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18:24:00
这件看起来是90年后才不管 但租约90年前就已到期看起来阿公在到期后还有继续耕作数年如果是这样 可能会有契约终止不合法的问题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8:26:00
可能民国40年前的耕地租约没书面(早期都口头约定),也没在政府机关登记,但只要法院判决有耕地租赁关系存在,就是适用减租条例了。至于耕地租赁是定期或不定期租约,法院实务见解有不同看法。不过依现行减租条例20条规定,只要佃农没违规(有耕作有缴租),那就是类似永佃权了,子孙都可继承承租权。原po这种情形,就是如我上所写的,先到法院打确认租赁关系存在之诉,获终局胜诉判决后,才有收取农作物权利。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5-11-19 18:35:00
不管使用何种条款,最重要的是时效期且要确保作物的完整。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18:37:00
这就类似打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一样,也是胜诉后再来谈继承财产。但我觉得原po很难赢,因为你难举证。
作者: dir2007 (熊猫妈咪)   2015-11-19 18:49:00
找律师吧
作者: xhs   2015-11-19 18:51:00
食品大厂是哪一间,po上来决定你会不会赢
作者: PackinGo (反正我信了)   2015-11-19 18:52:00
这杉木可值钱了
作者: coburn (左边)   2015-11-19 18:59:00
先去办党证吧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0:11:00
64台上2739判例是这样解读的哦 真是有趣 半桶水不愧是半桶水啊
作者: KYOLONG ( 给人一次机会)   2015-11-19 20:13:00
顶新的话可以认输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0:24:00
提醒原po 这件可能会有时效的问题 最好赶快去找律师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20:34:00
要主张有375租约,要有耕作及缴租事实,我想请问原po,你真的有去耕作及每年缴租金给地主?是否能拿出你阿公和食品大厂的租约书? 租约书上应该会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土地标示,租期,租额等资料虽然契约成立不以书面及登记为必要,但打官司时有书面证据就非常重要
作者: sospeter (预测未来)   2015-11-19 22:03:00
这里一堆键盘律师,结果没一个有执照的
作者: wiselylooser (失忆兼失败)   2015-11-19 22:09:00
看别人问问题,长常识增见识。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5-11-19 22:17:00
就算不是律师也要懂部份的法条
作者: mayko (mayko)   2015-11-19 22:30:00
找专精土地的律师,如果不想花钱,去县市政府农业局之类的问律师们也是术业有专攻,专经食品类法条的不见得搞的懂农地
作者: ds1999h (ds)   2015-11-19 22:36:00
现在就算有律师执照,未必也会讲对喔 呵呵
作者: Dinner (Dinner)   2015-11-19 22:37:00
术业有专攻 就算是有牌的律师 也不一定每位都懂这一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2:37:00
咦 又有人想要对赌??哈
作者: Dinner (Dinner)   2015-11-19 22:38:00
推文中有从事这一块业务的高手
作者: mayko (mayko)   2015-11-19 22:59:00
也可以问调解委员会,闹开摆不停不一定会开庭,也可能先走调解,双方跑一趟调解委员会这样.打太快...摆不平.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3:01:00
楼上可能是把法院调解程序和调解委员会弄混了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23:04:00
租佃争议是不会走一般调解的一般租佃争议是走减租条例26条,公所租佃委员会调解=>县市政府调处=>移送法院审理;但原po这种案例是完全没租约书,公所也没登记租约,只能直接起诉,打确认耕地租赁关系存在之诉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3:13:00
以预备之诉的方式来处理可能比较好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5-11-19 23:16:00
关于租约事实佐证 看往来邮件能不能当证据,请好好保存
作者: pk0943 (.)   2015-11-19 23:28:00
你文中写的"已经没有跟对方续约了",其实就是主观上已放弃耕作权了375立法意旨是保障佃农,既然你已放弃耕作权,就没保障的必要了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23:32:00
q135q135你这个外行的,64台上2739判例解释哪里有误林北洗耳恭听看你这个咖小能吐什么屁出来q135q135号称律师啊,原PO找他就好啊看看他在哪间事务所高就啊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3:51:00
建议pds1把该判例从头到尾仔细看完 不过以他的程度 我猜就算看10遍应该也看不出他的解读那里有问题要看我能讲出什么??拜托~别当伸手牌好吗...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19 23:55:00
呵呵 又在打高空了 你的能耐果真就是如此而已 哈哈你说要提预备之诉,请问你先位之诉是什么 备位之诉又是什么?我诚心请教 愿闻其详喔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19 23:59:00
我是律师这件事不需要"号称" 反正信者恒信 不信者恒不信 只是到现在还没遇到谁敢和我对赌的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20 00:00:00
你不用对赌啦 你一天拿不出律师证书 你一天就被人看衰小啦先位之诉是什么 备位之诉是什么 请大大不吝与大家分享
作者: pk0943 (.)   2015-11-20 00:02:00
另外,法院实务见解认为造林不算耕地租约,应该是造林没办法
作者: ian1009 (妻子和小孩是我的全部)   2015-11-20 00:02:00
找律师、问高点的老师,有价就要付出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20 00:02:00
法律人讲话不是都有凭有据吗? 相信大大不会让我们失望
作者: pk0943 (.)   2015-11-20 00:03:00
定期(按季或按年)收获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20 00:04:00
我不想也不需要在ptt找案件做 请某人不用为我找生意至于先位声明和备位声明要怎么提 那是我的专业 请某人多去唸点书 别当伸手牌好吗~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20 00:04:00
哈哈哈哈哈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20 00:09:00
"诚心请教"??某人敢说我还不敢听咧 至于被程度很差的人看衰小 对我又不痛不痒 我一样靠我的专业赚钱 某些人则一样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中 无限跳针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20 00:13:00
睡觉前开心笑一笑真的也是不错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20 00:20:00
哈哈哈哈哈哈 每天大笑三次 有益身心健康看来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出在哪 也是一种幸福 哈~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20 00:24:00
法学水准一览无遗
作者: lucifero (Evil)   2015-11-20 00:52:00
动不动就林北..是把林南.林东跟林西放哪里?? 修养水准一览无遗.....
作者: goal770711 (Chuck)   2015-11-20 02:47:00
推q135
作者: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11-20 13:13:00
酸酸的能耐也只能战态度了。
作者: Fuzishan (奶油小文青)   2015-11-20 13:51:00
洽特殊代书+律师!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5-11-20 14:04:00
感觉Q大顶多法律系毕业或助理,用字遣词完全不像是律师假若是,没看过半篇利用自己专业造福版友,只说对方伸手牌,又一贯嘴砲口吻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20 21:56:00
楼上的判断能力和逻辑能力似乎不太好 建议你不要乱投资以免惨赔
作者: hunt0316 (hunt)   2015-11-20 23:53:00
被揭穿脑羞只能攻击了,标准酸酸,这样是律师? 笑话看看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11-21 00:58:00
单纯陈述事实算是攻击??喔 原来又是玻璃心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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