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自杀无冤屈” 房客跳楼判非凶宅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5 00:28:10
※ 引述《watameki (犹罕)》之铭言:
其余恕删
: 推 WashBoy: 期待法律人解释小弟的疑惑 09/14 22:48
: → WashBoy: 主动提醒奢持税的可能性是否为房仲义务 09/14 22:48
:
: 回归告知义务的制度精神,是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资讯落差。
:
: 像房子有没有潜在的漏水问题、有住户自杀,这种事情卖方不告知,买方几乎无法得知。
:
: 所以民法就会要求卖方必须告知只有卖方才会知道的讯息。
:
: 但是像税务这种事情,税务法规既然都已经公告全国,买方要得知这些资讯很容易,
:
: 那就没有所谓平衡买卖双方资讯落差的问题,卖方原则上就没有告知义务。
:
: 以下这些新闻跟判决就可以佐证上述论点: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73184
:
: http://tinyurl.com/pj6wqar
:
: http://tinyurl.com/nbdyuob
:
: 但是,如果买方主动向房仲问起奢侈税的问题,
:
: 虽然房仲没有告知义务,但是房仲也不可虚构说“没问题”或随便乱回答,
:
: 否则一样要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更严重甚至有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责任。
:
: 不知道或不确定就如实回答不知道,可向国税局查证后再回复。
: ※ 编辑: watameki (140.112.251.86), 09/14/2015 23:22:17
: 推 q135q135: 这个我有查一下相关判决 正反二种见解都有XD 09/14 23:28
: → watameki: 可以贴一下反面见解的字号吗? 09/14 23:29
: 推 WashBoy: 非常感谢原PO的详尽说明 解开了小弟的疑惑 09/14 23:30
: → WashBoy: 也请q135q135提供相关判例 以利进一步讨论 09/14 23:31
既然有人指名 小弟在此野人献曝一下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2年度诉字第4560号
原   告 罗惠枝
诉讼代理人 王志超律师
      郭晓丰律师
被   告 百分百不动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吴俊贤
诉讼代理人 施竣中律师
复 代理人 袁大为律师
被   告 李秉森(原名李其威)
诉讼代理人 陈振东律师
复 代理人 张晏菁律师
      邓凯元律师
      叶立宇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中华民国 103年4月9日
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百分百不动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佰柒拾
捌万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由被告百分百不动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于原告以新台币陆拾万元为被告供担保后,得假执行。但
被告百分百不动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币壹佰柒拾捌万柒
仟伍佰元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略)
贰、实体方面:
一、原告主张:
(一)伊于99年 7月26日因夫妻赠与取得门牌号码为台北市○○区
○○○路 0段00号4楼之1之房地(下称系争房地)之所有权
,后因有意出卖系争房地,遂询问被告百分百公司经纪营业
员即被告李秉森相关买卖事宜,因被告李秉森提醒有可能需
负担税率极重之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下称奢侈税),伊告知
若出卖系争房地须课征奢侈税,则无意愿出卖系争房地,遂
请被告李秉森确认后告知。被告李秉森遂代伊函询国税局,
经国税局回函后,被告李秉森阅毕后告知伊将不会遭课征奢
侈税,伊乃于101年4月13日与被告百分百公司签订带看销售
同意书,委托被告百分百公司于101年4月13日至同年 7月13
日为其居间销售系争房地,嗣于101年4月23日透过被告百分
百公司居间与诉外人郑桂金签订买卖契约,并于同年 5月11
日移转系争房地之所有权予郑桂金。讵国税局突于102年2月
26日函知伊到局陈述买卖细节,后于102年3月11日函知伊系
争房地买卖除需须课征奢侈税 143万,且需于函到15日内主
动申报,始得以税金 0.5倍金额计算罚锾,亦即伊至少须另
外缴纳奢侈税税金与罚锾共计214万5,000元,倘伊未于上开
期限内主动申报则须缴纳税金与税金1倍金额之罚锾共286万
元,伊实感讶异,并立即委请律师于102年3月18日函请被告
百分百公司于函到 3日内支付上开税额及罚锾,被告百分百
公司于函到后同意原告关于支付税额与罚锾之请求,并于伊
收受国税局中北稽征所奢侈税核定税额缴款书后,于102年4
月18日指派被告李秉森至律师处索取缴款书正本,讵料被告
百分百公司竟于缴款期限即102年6月30日前夕表示不愿缴费
并交回缴款书正本,伊为免后续裁罚,仅得先行缴纳,并于
102年8月1日收受台北国税局裁处罚锾35万7,500元之裁处书

(二)本件奢侈税税金及罚锾既系被告百分百公司所属员工即被告
李秉森错误解读国税局回函所致,被告百分百公司原已承诺
给付奢侈税及后续罚锾,并派员(即被告李秉森)向伊取回
缴款书,是伊与百分百公司已就伊因被告百分百公司债务不
履行而生之损失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和解契约,伊自得依此
和解契约请求被告百分百公司给付178万7,500元。再者,伊
与被告百分百公司缔结带看销售同意书前,依诚实信用原则
,具不动产经纪专业之被告百分百公司就有关缔结契约之重
要事项即负说明、告知之附随义务,而奢侈税课征与否为伊
是否出售系争房地之关键,惟被告百分百公司之履行辅助人
即被告李秉森却于两造接触、磋商之际,错误解读重大讯息
后为相反告知,实未尽缔约前之附随义务;且于两造居间契
约成立之后,对于系争房地买卖有无奢侈税适用之重要关键
问题,亦未尽协力告知义务,此系可归责于被告百分百公司
之业务员、业务主管及合作地政士、代书,被告百分百公司
应就其履行辅助人之过失负同一责任,伊亦得依民法债务不
履行之规定请求被告百分百公司赔偿固有利益178万7,500元
之损害。
(三)又被告李秉森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错误解读国税局
回函,致伊因出卖系争房屋而生178万7,500元之损害,应对
伊负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被告
百分百公司为被告李秉森之雇主,就被告李其威于执行职务
时之侵权行为亦应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故伊得依民法第18
4条第1项前段、第188条第1项、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6
条第2项请求被告等连带给付178万7,500元。
(四)并声明:1.被告百分百公司应给付原告178万7,500元,及自
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以年息 5%计算之利息。2.被告应连
带给付原告178万7,500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以年
息5%计算之利息。3.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百分百公司则以:(略)
三、被告李秉森则以:(略)
(中略)
五、原告主张被告李秉森错误解读国税局有关系争房地买卖是否
课征奢侈税之函复内容,致伊遭受奢侈税税金、罚锾之损失
,显然违反告知义务而涉有缔约上过失及附随义务,被告百
分百公司则为被告李秉森之雇主,既已同意给付并缴纳上开
税金及罚锾,即不得事后反悔,原告本于和解契约、居间契
约及民法第227条第2项之债务不履行规定请求被告百分百公
司给付178万7,500元暨本息,为其先位之诉,并基于民法第
184条第1项前段、第188条第1项及不动产经纪管理条例第26
条第2项请求被告连带赔偿178万 7,500元暨本息,为其备位
之诉,然均为被告所否认,并以前揭情词资为抗辩,是本案
争点即为:原告得否主张与被告百分百公司间已成立和解契
约,或依民法债务不履行规定向被告百分百公司请求给付17
8万7,500元?原告得否依民法第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
188条第1项及不动产经纪管理条例第26条第 2项规定向被告
请求连带赔偿178万7,500元?兹析述如下:
(一)按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
即为成立;和解有使当事人所抛弃之权利消灭,及使当事人
取得和解契约所订权利之效力,民法第153条第1项及第 737
条分别定有明文。又和解契约合法成立,两造当事人即均应
受该契约之拘束,纵使一造而受不利益之结果,亦不得事后
翻异,更就和解前之法律关系再行主张(最高法院19年上字
第1964号判例可资参照)。是当事人倘就其等间所发生之争
执成立和解契约,即应受该和解契约之拘束,不得就和解前
之法律关系再行主张。
(二)经查,原告主张伊收受国税局102年3月11日函文通知系争房
地之交易需课征奢侈税 143万及0.5倍或1倍税金金额之罚锾
后,即委托律师于102年3月18日函请被告百分百公司于 3日
内支付税额及罚锾共214万5,000元,被告百分百公司同意后
随即指派被告李秉森于102年4月18日向原告取得缴款书正本
,然因被告百分百公司迟迟未于102年6月30日前缴纳上开税
金及罚锾,原告不得已遂取回缴款书自行缴纳,并经国税局
于102年8月1日核定裁处罚锾35万7,500元等情,有财政部台
北国税局财北国税中北营业一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
号函、承理法律事务所102年度承律字第0000000号律师函、
签收单、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财北国税中北稽征所特种货物及
劳务税核定税额缴款书、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裁处书附卷可稽
(见本院卷第22至29页、第94、95页),足认属实,且被告
李秉森亦陈称原告于委托仲介前的三个月就有问过伊系争房
地有无奢侈税的问题,因系争房地需缴纳遗产税,故请伊代
为查询若有课征遗产税,是否尚需缴纳奢侈税,原告表示如
有奢侈税的问题,希望延后再卖,伊有建议原告可以延后卖
,或先签约卖但延后交屋过户的日期,亦即要避开奢侈税,
但因为国税局回函是采反面论述的方式,所以伊与其他业务
员都以为没有奢侈税的问题,才会与原告在101年4月23日签
约,5月11日就卖掉,直到原告于102年间收到国税局通知后
,才发现原来要课征奢侈税,原告通知伊之后,伊确认金额
并将讯息带回公司,伊跟负责人吴俊贤、主管蔡文福开会讨
论后得出解读国税局回函错误的结论,就拜访原告寻求补救
,伊于102年3月22日协同主管蔡文福代表被告百分百公司前
往律师事务所与原告之代理人王志超律师洽谈和解事宜,原
告希望公司必须负担税与罚锾,就是本税跟 0.5倍税金的罚
锾共计约 214万余元,并且先缴纳本税,否则罚锾会加倍,
罚锾部分等复查后金额确定再由被告百分百公司负担,伊与
主管当场说把这个条件带回被告百分百公司由负责人决定是
否接受,伊与蔡文福遂向被告百分百公司之负责人吴俊贤当
面报告,吴俊贤同意接受这个条件,条件内容是公司先负担
奢侈税本税,罚锾部分尚待确定金额后再看伊与被告百分百
公司如何分担,所以罚锾部分还要再谈,虽然原告是希望由
被告百分百公司负担,伊就与原告的律师联络,并告知要索
取缴款书,被告百分百公司同意全部负担税金与罚锾共计21
4 万余元之条件,先缴本税,罚锾部分再确认,蔡文福隔几
天后指示伊去取回缴款书正本,取回后就交给蔡文福,被告
百分百公司请蔡文福与伊去跟原告律师谈,请原告负担一点
,律师说无法作决定,伊与蔡文福去了两次,对方立场都是
希望我们负担,后来过 1个月的时间,这中间过程后来都没
有再与原告联络,在102年6月26日上午,伊接到原告律师来
电质问为何被告百分百公司不缴奢侈税本税部分亦不事先告
知,伊打电话回被告百分百公司询问,负责人吴俊贤表示原
告与其律师的态度不好,干脆打官司,伊就把缴款书还给律
师等词(见本院卷第116至120页),足认原告与被告百分百
公司就系争房地交易所衍生之奢侈税与罚锾,业于102年3月
底已达成由被告百分百公司全额负担奢侈税与罚锾之合意,
并由被告百分百公司先缴纳本税,另外罚锾部分因尚待复查
后方能确定,惟本税、罚锾总计金额约为 214万余元,被告
百分百公司因此指示被告李秉森向原告取回缴款书预备缴纳
本税,然被告百分百公司事后又不甘负担本税税金及全额罚
锾,又两度指示被告李秉森及主管蔡文福与原告磋商可否由
原告负担部分罚锾,但遭原告拒绝,被告百分百公司遂拒绝
依据先前合意缴纳本税等情属实,故原告与被告百分百公司
间之和解契约既已因合意而成立,两造自应受拘束,自不因
被告百分百公司事后反悔而受影响,原告据此请求被告百分
百公司依据和解契约履行、给付178万7,500元,洵属有据。
(三)被告百分百公司虽主张并未同意或授权被告李秉森同意任何
原告所提和解条件,亦未曾指派或授权被告李秉森向原告委
任之律师索取缴款书正本,且被告李秉森已离职云云,然被
告李秉森于 102年3月至6月间尚任职于被告百分百公司,且
系确实依据被告百分百公司负责人吴俊贤之指示,转达被告
百分百公司同意原告所主张之由被告百分百公司全额负担奢
侈税本税及罚缓之条件与原告,并依据被告百分百公司之指
示于101年4月18日向原告律师取回缴款书,已如上述,而被
告百分百公司主张并未授权或同意被告李秉森同意原告所提
和解条件,亦未指派被告李秉森取回缴款书,并未举证以实
其说,自难凭信。
(四)此外,被告百分百公司又主张原告如自行向国税局洽询函复
内容,或向律师、会计师或代书等专业人员询问本件系争房
地买卖有无奢侈税之适用,当不致产生本件纠纷,且原告之
夫系执业律师,理应知悉系争房地是否有奢侈税适用,而为
与有过失之抗辩,惟仲介业者之业务,涉及买卖房地之专业
知识,又有代书、地政士等专业人员于业务往来上相互配合
,对于交易房地之资讯相较于一般消费者,自处于优势之地
位,且消费者将买卖房地之相关事项委托于仲介业者,并给
付相当之报酬或服务费,自然对于仲介业者所提供之资讯有
相当之信赖,仲介业者应负善良管理人故为保障房地之交易
,便于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4条之2规定明定仲介业者
应尽之义务,是仲介业者自应就其所仲介之房地买卖负调查
之义务,对于房地之必要资讯及瑕疵,即有据实告知消费者
之义务,被告百分百公司主张原告应自行询问专业人士,而
非信赖伊公司所提供之资讯,尚属无据,且此亦系更就两造
和解前之法律关系为主张,不足以证明原告本人就系争奢侈
税与罚锾之产生有何过失,其主张亦难凭取。
五、综前论述,原告与被告百分百公司确有就被告错误解读系争
房地交易有无奢侈税适用,致原告遭国税局课征奢侈税及裁
处罚锾共计178万7,500元一事,达成被告百分百公司应给付
178万7,500元之和解,从而,原告依和解之法律关系,请求
被告给付178万7,500元及自102年8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
周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下略)
小弟尽量将该判决相关之部分完整的贴上来
纵观该判决之内容
小弟认为本件法官判被告仲介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下列二点:
1.本件法官认为仲介公司(被告)与卖方(原告)间已成立和解契约,
 亦即双方已达成由被告仲介公司全额负担奢侈税与罚锾之合意
2.本件法官认为房仲对于房地之交易应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仲介业者应就其所仲介之房地买卖负调查义务
并对房地之必要资讯及瑕疵有据实告知之义务
因此 法官似认告知有无奢移税系属房仲的业务之一
就小弟所查到的几个判决内容观之
这个判决的法律见解目前算是少数说
未来是否会有其他法官持相同见解而判房仲败诉 不得而知
但既然已有法官作出此种判决
房仲若还是坚持就奢移巳之有无没有告知义务
一旦走上诉讼程序 就只能赌法官是采多数说或少数说了
附带一提 被告就该判决有提起上诉
而原被告于二审则以和解收场XD
以后有机会再和各位板友分享其他的判决囉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5 00:40:00
感谢细心上色 红色字体非常明确提供错误资讯让客户做出错误决策是非常不应该的但心得2.告知有无奢移税系属房仲的业务之一 结论成立吗?期待法律人能有更严谨的见解
作者: watameki (犹罕)   2015-09-15 01:04:00
本案事实有差异喔,本案认定房仲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注意对象是“回函解读”喔。也就是房仲既然都答应解读函覆,而非由原告自行函询,那原告就比较可以合理期待房仲会以其专业做出正确的解读,所以法官才认为这边错误解读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程度跟契约附随义务。也就是说,既然房仲答应协助原告查询解读相关规定,就此事双方存在类似于委任的关系(附随在原本居间契约),所以就函覆解读的注意程度会被提高。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5 01:27:00
非常感谢watameki的说明 法律的确是一个有深度的议题也期待之后在房板可以看到更多您的见解分享
作者: freshbanana (新鲜香蕉)   2015-09-15 06:57:00
房仲自己找死。怪谁屋主问奢侈税。一定是说一堆可以买的理由。最后一定要补一句“您还是要再跟国税局确认”。就跟问贷款可以贷多少一样,“最后还是要看银行”。不然奢侈税几百几千万,贷9成变7成。剩下2成你仲介出。
作者: krit1009 (噜噜奥瑞)   2015-09-15 11:23:00
动动手指摸摸判决 就是法律人噜 优喝
作者: watameki (犹罕)   2015-09-15 13:38:00
楼上,这判决是我请原po找的,文章开头都已经讲了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5 16:45:00
学有专精的法律人,值得被尊重,但若把法律人当成一个优越表征,据此嘲讽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那就叫人看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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