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sp33 (LSP)》之铭言:
: 我们这位朋友,当年大学没有毕业,就去当兵,退伍后就到房仲公司上班
: 这间是没有底薪的,而且我觉得这家老板也算投机(这点就不谈),
: 这个朋友很会讲,卖房子算蛮强的,业务强,自然很多方面都厉害
: 跟银行关系打得很好(不像我朋友还会跟鉴价人员吵架XDD)
: 所以做半年,就自己买下了第一间房子,银行帮他弄到全额贷
: (当时很多都可以弄全额贷,只是不能明讲,我想出书也不能说吧)
: 第一间是新北市顶加 买了280万(现在买顶加的少了,当时顶加算开始热门)
: 装潢花了70万,不过这70万是跟亲戚借的算利息
: 前面文章有人问怎么募资??怎么借钱??
: 能跟银行弄到全额贷,买到一间房子,再加上口才、个性、冲劲,要借钱应该没想像中难
: 他隔了六间套房,一间出租4~5000元
: 人家会赚钱,就是他比我们敢,
(其余恕删)
把顶加隔成六间套房出租 心脏的确是满大颗的
只是 不管是买旧公寓、大楼或顶加来隔成雅房、套房出租
很多事都该谨慎以对
该重拉的电线就重拉 逃生通道及出入通道要弄好 热水器的位置要装正确
隔间的材质用好的一点 最好是防火隔间
以免发生憾事
毕竟人命关天 谨傎一点总是好事
否则害人害已 得不偿失
小弟随手找了几个判决给大家参考
有兴趣的板友就加减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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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诉字第274号 刑事判决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柯昱伟
林政纬
上列被告因业务过失致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3 年度侦
字第1041、276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柯昱伟犯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壹年。
林政纬犯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壹年。
事 实
一、柯昱伟、林政纬自民国102 年7 月10日起,共同向不知情之
许芳卿承租台北市○○区○○街000 巷0 弄0 号4 楼房屋,
并于同年9 月中旬起,将上开房屋当成日租套房使用,为从
事旅馆业务之人。柯昱伟、林政纬承租该屋时,并未取得旅
馆业登记证,且未向主管机关即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办理建筑
物消防安全设备审查及查验作业,又应注意原有之热水器非
属强制排气之瓦斯热水器,且装设在仅有一扇对外窗户之阳
台,而该阳台紧邻屋内房间B ,使原属室外空间之阳台与室
内空间相结合为室内空间之一部分,通风情况不佳,倘使用
者又未将窗户开启,势必如同在密闭空间内使用瓦斯热水器
,极易因燃烧瓦斯不完全而产生一氧化碳充斥屋内无法排出
,致待在屋内之人于不自觉中吸入过量一氧化碳,并因一氧
化碳与人体内之血红素相结合,血液无法正常携带氧气,引
发一氧化碳中毒之情形,有必要加装热水器排气管将废气排
至户外,然依柯昱伟、林政纬之智识、能力均无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均疏未注意上情,于同年12月27日让旅客王翠莲、
李芳仪、姚美如入住房间A ,及于同月28日让旅客Yuh
Elizabeth Eun-Chung (加拿大籍,下称Elizabeth )入住
房间B 。嗣于同月30日上午1 时许,因王翠莲、李芳仪、姚
美如及其等朋友郑佩绮陆续使用热水,且房间B 与热水器所
在阳台之门窗均紧闭,空气不流通,致热水器燃烧瓦斯不完
全产生一氧化碳充斥室内无法排出,在房间B 床上睡眠之
Elizabeth 及房间A 内之王翠莲、李芳仪、姚美如、郑佩绮
均不自觉吸入过量一氧化碳而中毒(王翠莲、李芳仪、姚美
如、郑佩绮均未提出业务过失伤害之告诉)。迄于同日上午
3 时30分许,因王翠莲、李芳仪、姚美如、郑佩绮等人身体
不适,郑佩绮遂致电李采娟求救,李采娟于同日上午5 时到
场发觉有异,旋致电请求张曜璿协助及报警处理,同日上午
7 时27分警方及救护人员获报抵达现场时,Elizabeth 已因
吸入过多一氧化碳导致呼吸衰竭死亡,而王翠莲、李芳仪、
姚美如、郑佩绮等人则紧急送医获救。...被告2 人将前
开房屋当成日租套房使用,自为从事旅馆业务之人无疑..
.讵其2 人竟均疏未注意,承租时已知悉原有之热水器非属
强制排气之瓦斯热水器,且装设在仅有一扇对外窗户之阳台
,而该阳台紧邻屋内房间B ,使原属室外空间之阳台与室内
空间相结合而为室内空间之一部分,通风情况不佳,竟未加
装热水器排气管将废气排至户外,使得案发当时因房间B 及
热水器所在阳台门窗均紧闭,无充足之空间以排放废气及让
空气留通,致使用中之热水器将一氧化碳排放至屋内,造成
被害人吸入过量一氧化碳而呼吸衰竭死亡,被告2 人显均有
过失,应无疑问。而被告2 人过失之行为,与被害人之死亡
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亦可认定...
二、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1398号 刑事判决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杨君贤
上列被告因过失致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0年度调侦字
第113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杨君贤因过失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捌月。
事 实
一、杨君贤自民国98年9月间起,向林育靖承租其所有位于台北
市中山区○○○路○段84巷50号地下1楼之编号A号套房(后
由郑文清承买,杨君贤改与陈津琪签约承租),在套房内装
置电视、电风扇及火锅电热器等电器设备,本应注意于设置
电器时同一电源回路不得使用过载,并随时或定期检修、维
护屋内电源延长线之正常使用情形,避免电源延长线因长期
使用同一电源回路过载引燃之危险发生,而依当时情形又无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于注意,于装置上开电器时,未委请
专业人员为必要之电源回路检查,即利用套房内之前、后电
源插座,于前插座使用1条延长线,于后插座使用3条延长线
,并将其中2条延长线串接为一,以供应套房内电器使用,
平日亦未随时或定期检修、保养、更新,维护电源延长线。
且于99年2月12日晚间使用火锅电热器时,即发生电路过载
而跳电,杨君贤仍疏未注意检查上开电源回路及延长线是否
安全无虞。嗣于99年2月13日凌晨3时许,上开套房内后方插
座之延长线不慎短路引发火势,延烧套房内之电器、装潢及
其他物品,所产生之高温热气及浓烟窜入上址地下1楼,致
居住于上址地下1楼编号B号套房之陈淑婷、陈乖乖、王志文
、及编号F号套房之陈文益等4人因逃避不及而吸入过多热气
,均引发一氧化碳中毒,经紧急送往马偕纪念医院台北院区
急救后,惟陈乖乖仍于99年2月14日晚间10时10分许宣告不
治死亡,陈淑婷系于99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因脑死,经由家
属同意捐赠器官后死亡。...本件事证明确,被告之犯行
,堪予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本件民事部分: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诉字第4972号 民事判决
原 告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被 告 杨君贤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偿还犯罪被害补偿金事件,本院于民国102年
3月2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佰参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陆元,及自民
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
利息。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注1:这只是被告偿还犯罪被害赔偿金的部分
至于被告赔给二位死者的家属多少钱 小弟查不到判决
合理怀疑当事人间应该是以和解成立或调解成立收场
注2:如果仅是承租者使用电器不当 引发火灾 造成他人死亡,
即被论以过失致死罪 那将老旧公寓、大楼或顶加隔成雅房或套房出租
没有将老旧电线更新、重拉 若是因此引发火灾 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极有可能也会被课以过失致死的罪刑
三、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99年度易字第679号 刑事判决
公 诉 人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志伟
上列被告因过失致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8年度侦字第
12866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志伟因过失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缘于民国83年11月间,陈志伟之父购买桃园县中坜市○○路
○段297 巷28号3 楼住宅,在该住宅阳台建造铝窗3 扇,上
有密闭铝窗,若将铝窗关闭则阳台与室外空气将遭铝窗3 扇
及上方密闭铝窗阻绝,嗣陈志伟再雇工建造轻隔间墙将客厅
隔间为半,讵陈志伟本能注意该住宅阳台及客厅已经陆续建
造铝窗及轻隔间墙,原先客厅面落地窗侧之主要换气空间遭
轻隔间墙斩断、面阳台侧之换气空间则遭密闭铝窗限缩,又
瓦斯热水器即系安装于阳台,若有燃烧不完全所生一氧化碳
即将有溢入客厅之可能,惟陈志伟将该住宅出租他人时,本
应注意其出租之住宅应当通风良好,确保其提供之住宅合于
承租人一般正常利用,令承租人得以安心从事起居、睡眠、
沐浴等日常居家活动,信赖住宅通风环境均属良好运作得以
因应除极端恶劣状况外之春、夏、秋、冬四季天候、温度、
风力、风向等诸般大气条件之正常变化,竟疏于注意,于98
年1 月17日前某时,将该客观上通风不良之住宅套房、雅房
共4 间,出租蔡欣佑、周书毅及另2 名真实姓名年籍不详室
友使用。于98年1 月17日凌晨1 时许,蔡欣佑进入该住宅公
共浴厕内,启动瓦斯热水器,坐于浴缸内洗澡时,适当日温
度摄氏14度C,风向转为南南东风,风速在每秒2 公尺以下
,于住宅区风力甚弱近无,不能将阳台空气卷出,瓦斯热水
器燃烧不完全而生一氧化碳,难自开启之铝窗宣泄于外,因
热气上升、贴附效应、扩散作用而沿该住宅内阳台顶端滴水
簷及密闭铝窗共同形成之倒扣碗状空间、阳台与客厅相连之
5 吋圆孔、客厅轻隔间墙形成之孔道,通过公共浴厕门下方
百叶进入公共浴厕内,且因公共浴厕内正排放热水而加温空
气,依热气上升、冷气下降之物理原理,益形强化公共浴厕
蒸腾之原有新鲜空气之自上方通风扇流出室外,惟温度相对
较冷之一氧化碳补充流入公共浴厕路径,致使当时坐于浴缸
洗澡之蔡欣佑因吸入前揭瓦斯热水器燃烧不完全所生之一氧
化碳而中毒,而血液内一氧化碳血红素已达百分之71.8,窒
息死亡。同时瓦斯热水器燃烧不完全所生之一氧化碳亦排入
蔡欣佑室友周书毅及同居女友郭玮玲所在套房内,致周书毅
及郭玮玲受有轻度一氧化碳中毒幸未致死。案经近中午时分
,周书毅及郭玮玲发觉很难起床、无力、头晕,郭玮玲因晕
眩而倒在套房浴厕内,2 人决定外出就医,周书毅出门前又
听得蔡欣佑在共用浴厕内洗澡放水之声音,及于下午5 时许
,周书毅、郭玮玲乘车自行政院卫生署立桃园医院返回前揭
住宅,周书毅听得蔡欣佑仍在共用浴厕洗澡放水声音,惊觉
有异,将共用浴厕门打开后发现蔡欣佑已然坐倒浴缸死亡而
报警,经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会同桃园县政府警
察局中坜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员曾意达据报到场勘验及处理,
始因此查悉前情。...被告固不否认桃园县中坜市○○路
○段297 巷28号3 楼住宅设置热水器之阳台另经建造铝窗3
扇及上方密闭铝窗,并其雇工建造轻隔间墙将客厅隔间为半
,有将该住宅出租蔡欣佑、周书毅共4 人之事实,然矢口否
认有何过失致死犯行...被告对该住宅相关情形了如指掌
、知之甚详,对任意另行建造种种设备后将破坏气体流动之
路径,足致通风不良之前述各情,亦非不能注意。从而,依
当时之情形,被告既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不注意,仍出
租此一客观上通风不良住宅供蔡欣佑及周书毅等人使用,渠
违反前揭注意义务,并就危险之发生有预见可能性,而有防
止结果发生之可能,仍疏未采取有效之防止措施,为有过失
,确甚明显。综上所述,本件事证明确,被告过失致死犯行
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