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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家付房租 记得扣缴税款
2015年08月12日 04:10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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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未扣缴税款罚则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小店家承租店面做生意,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扣缴率扣取税
款,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年扣缴税款开具扣
缴凭单,汇报国税局查核,以免被查获将遭处罚。
高雄国税局近期接获民众来电询问,以每个月3万元承租房屋,从事小吃店生意,并已办
妥营业登记,为何会接到国税局未依规定扣缴税款的裁处书呢?
国税局官员表示,公司等营利事业承租房屋,在给付房东租金时,应依规定扣缴率或扣缴
办法扣取所得税款,并如期报缴,否则被国税局查获将补税带罚。
高雄国税局近期查获从事小吃店生意的李小姐,最近年度给付房屋租金时,未依规定扣取
所得税款;经通知扣缴义务人李小姐限期补缴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但李小姐并未在限期
内办理补报补缴。
官员指出,扣缴义务人指的是机关、团体、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及事业负责人,李小
姐既然是该小吃店登记之负责人,即为税法规定之扣缴义务人。
依据税法规定,李小姐应在每月给付租金的同时,先依规定代为扣取10%税款3千元后,
再给付房东租金2万7千元,并于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纳扣取之税款,再于次年1月底前将
扣缴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及申报书汇报国税局查核。
官员提醒扣缴义务人,在给付租金时,一定要按照目前扣缴率扣取税款,并在每月10日前
将上个月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如以非即期支票给付应扣缴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仍应
在支票所载发票日,依法扣缴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了将限期责令补缴未扣或短扣的税款,并要求补报扣缴
凭单之外,国税局将按所漏税额处一倍以下之罚锾;未在限期内补缴税款,或不按实报扣
缴凭单者,将加重处罚,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工商时报)
连结: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12000138-260205
其他:
缴租前记得先留10%代缴税款
所以又要涨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