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别怕误买凶宅!不动产说明书10月1日起上

楼主: fytnship (<( ̄︶ ̄)>)   2015-06-18 20:43:57
内文:
别怕误买凶宅!不动产说明书10月1日起上路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fuyT8K.jpg
房地产未来须附上说明书,详实记载建物瑕疵、不自然死亡情形等资讯,维护买家权益,
避免纠纷。(资料照,记者罗沛德摄)
2015-06-17 13:35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内政部4月修正“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若不
动产曾发生凶杀、自杀等不自然死亡情形,都须详实记载在说明书上,新规自10月1日起
开始实施。
内政部地政司司长王靓琇今说明,为了强化不动产资讯透明度,维护买方权益,避免日后
买卖双方起纠纷,土地、成屋及预售屋等不动产,凡在产权持有期间发生过非自然死亡,
不管是自杀、凶杀、中毒等情形,都必须详实记载在不动产说明书。
王靓琇指出,现行规定是把特殊情况写在买卖契约书上,未来新规上路后,房仲在介绍屋
况时就能附上不动产说明书给买方,加强交易前期的资讯透明度。除了记载不自然死亡外
,建物的瑕疵、住宅建物所属用地、奖励容积情形也要写上,此外,不得以不动产委托销
售标的现况说明书取代不动产说明书。
连结: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51513
其他:
建物的瑕疵...
民法第359条:“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5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
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
金。”
所规范之解除权已经过民法第365条第1项:“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
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受人依第356条规定为通知后6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
交付时起经过5年而消灭。”所规定之除斥期间而消灭。
作者: wushushian (wu)   2015-06-18 22:35:00
信义房屋已经早就在做囉
作者: soulyung (阿就阿福啊~)   2015-06-19 09:23:00
好大的漏洞~ "产权持有期间"
作者: boy3526 (什么蔚)   2015-06-19 10:08:00
产权持有时间……,一堆卖家终于可以在非自然死亡那边勾否加价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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