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nekuo (瓜瓜怪\>3</)》之铭言:
: 不知道能不能发文
: 不适合请告知
: 立即删文谢谢
: 我朋友有一笔土地在很久以前被抵押
: 抵押原因不明
: 所以对这个抵押权的存在很困扰
: 我们参考了地籍清理条例第28条
: 大概内容是
: 在民国38/12/31以前登记之抵押权
: 土地所有权人得申请涂销抵押权
: 公告三个月无异议即可涂销
: 请问大家
: 这个法条有没有什么限制或是附带条件?
: 例如要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之类的?
: 还是有其他条款可以适用在这种不明抵押的情况?
: 谢谢大家的回答~
第28条(抵押权之涂销登记)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记之抵押权,土地所有权人得申请涂销登记
,由登记机关公告三个月,期满无人异议,涂销之。
前项公告期间异议之处理,准用第九条规定办理。
因第一项涂销登记致抵押权人受有损害者,由土地所有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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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你如果能"证明"抵押权是在38年以前就存在的话
应该就可以适用,但是对方应该会提异议
但提异议就要附证明文件
你可以借此看看当初合约到底是怎么定
如果只是几包米、几只猪或几只牛
就赶快去农场买一买还他算了 XD
如果对方提不出证明,那他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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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调处)
土地权利关系人于前条公告期间内,得以书面向该管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并应检附证明文件;经该管登记机关审查属土地权利争执者,应移送直辖
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调处。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之调处时,准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二
规定,进行调处。不服调处者,得于收受调处结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
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届期未提起诉讼者,依原调处结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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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提出来,然后又不是几只猪可以解决的事情
那就是走调解→诉讼的程序
不过债权都经过那么久了,我合理推断该债权早已经过了消灭时效
在主债权消灭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五年内不行使也会消灭
亦可以请求涂销,你地清走不过,就改用这个方法吧
一样可以涂销,只是时间耗比较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