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D900: 请法官说明为何不到场的法源依据是阐明权? 04/09 12:26
→ D900: 要不要多唸一下民事诉讼法再来现... 04/09 12:26
→ D900: 居然还收精华区,这也太好笑了 04/09 12:27
→ D900: 讲到199还要扯当事人阐明,你也太外行了吧 04/09 12:34
→ D900: 法官只要认为无调查之必要,就可以否决声请传唤证人 04/09 12:34
→ D900: 现一知半解的法学知识,骗到的也是不懂法律的 04/09 12:35
→ D900: 文义都搞错,阐明权是审判长令当事人就诉讼关系之事实 04/09 12:39
→ D900: 及法律为适当及完全之晓谕,干被告或证人不到场屁事 04/09 12:40
→ D900: 被告不到场又未提出书状争执,一造辩论加视同自认就赢了 04/09 12:40
→ D900: 还要问法官为何那个人没来???这只能骗外行,骗不到律师 04/09 12:41
→ D900: 不要用键盘幻想开庭实况吧 04/09 12:46
→ D900: 代书跟律师扯实务,这也颇好笑的 04/09 12:47
→ D900: 一个代书幻想的199应该是更没参考价值,那麻烦提一下 04/09 12:49
这位律师兄台~
我觉得K大这篇文很有用阿,起码对于一般民众来说
这就是条可以三管齐下(民、刑、行政)且实际可行的路
尤其K大这三条路的大方向也都没错
对于原文疑似买到凶宅的事主来说,绝对是很有用的帮助吧?
纵使K大关于阐明权,或您所精通的法律专业(一造辩论判决?)有所误解或不明了
顶多只是枝微末节的小小小疏漏吧,仍然瑕不掩瑜不是吗?
更何况..既然法律知识是您的专业,那稍微提点一下K大
让他编辑修改一下文章,使内容更充实、更能帮助有此问题的苦主(们?)
岂不甚妙?
看您推文语气,似乎觉得律师跟代书,二者职业间有可比较之处
我也是律师(非空有资格,我执业有段时间了)
说实在,现在一年近千个律师在录取,历练较深的代书前辈反而比较稀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