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uNiDeBe (RicoChet)
2015-04-09 17:22:47嘘 D900: 请法官说明为何不到场的法源依据是阐明权? 04/09 12:26
→ D900: 要不要多唸一下民事诉讼法再来现... 04/09 12:26
→ D900: 居然还收精华区,这也太好笑了 04/09 12:27
→ D900: 讲到199还要扯当事人阐明,你也太外行了吧 04/09 12:34
→ D900: 法官只要认为无调查之必要,就可以否决声请传唤证人 04/09 12:34
→ D900: 现一知半解的法学知识,骗到的也是不懂法律的 04/09 12:35
→ D900: 文义都搞错,阐明权是审判长令当事人就诉讼关系之事实 04/09 12:39
→ D900: 及法律为适当及完全之晓谕,干被告或证人不到场屁事 04/09 12:40
→ D900: 被告不到场又未提出书状争执,一造辩论加视同自认就赢了 04/09 12:40
→ D900: 还要问法官为何那个人没来???这只能骗外行,骗不到律师 04/09 12:41
→ D900: 不要用键盘幻想开庭实况吧 04/09 12:46
→ D900: 代书跟律师扯实务,这也颇好笑的 04/09 12:47
→ D900: 一个代书幻想的199应该是更没参考价值,那麻烦提一下 04/09 12:49
这位律师兄台~
我觉得K大这篇文很有用阿,起码对于一般民众来说
这就是条可以三管齐下(民、刑、行政)且实际可行的路
尤其K大这三条路的大方向也都没错
对于原文疑似买到凶宅的事主来说,绝对是很有用的帮助吧?
纵使K大关于阐明权,或您所精通的法律专业(一造辩论判决?)有所误解或不明了
顶多只是枝微末节的小小小疏漏吧,仍然瑕不掩瑜不是吗?
更何况..既然法律知识是您的专业,那稍微提点一下K大
让他编辑修改一下文章,使内容更充实、更能帮助有此问题的苦主(们?)
岂不甚妙?
看您推文语气,似乎觉得律师跟代书,二者职业间有可比较之处
我也是律师(非空有资格,我执业有段时间了)
说实在,现在一年近千个律师在录取,历练较深的代书前辈反而比较稀少吧..
作者:
auden (.....)
2015-04-09 17:26:00外行的我也持同样意见
作者:
darthv (闲谈莫论国事)
2015-04-09 17:47:00这年头好像是比案源跟人脉。空有大律师资格...
作者:
Induction (记得交会时互放的光亮)
2015-04-09 18:12:00我也这样觉得
作者:
darthv (闲谈莫论国事)
2015-04-09 19:35:00哈 他呛仲介没呛律师啊
作者:
stockAI (92共识.中国自婊)
2015-04-09 20:36:00其实k的文章我常常省略不看 只是M的这篇令人好奇进去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园)
2015-04-09 21:28:00谢作者另外,没人呛仲介。至于文章价值就乡民各自吸收囉
作者:
jurists (kk)
2015-04-10 14:02:00他的推文有再比较仲介和律师的优劣?还是认为法律见解有问题如果是后者他的推文没说错只是语气呛了点他的推文有再比较代书和律师的价值优劣还是比较律师和代书法律专业如果是后者他的推文没说错只是语气呛了点说真的他本来就是k大是反仲介 这位律师干嘛掺一脚说真的k大是反仲介而且k大他对律师很尊重反而是其他人不太尊重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园)
2015-04-11 21:37:00我对大家都很尊重尊重和污辱惟人自招,不要因为质疑仲介费过高就是不尊重仲介,你们这样不是成熟国家讨论法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