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出售受赠房产 税负变轻

楼主: cpz (我是闪亮亮的钻石)   2015-04-07 23:19:07
内文:
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时,出售继承、受赠取得的房产将有利多。
财政部采从宽措施,成本非为零,出售者可以房屋加计土地的公告价格总和,
乘上持有期间的物价涨幅核认房产成本,售屋利得税可望下降。
财政部已完成房地合一、实价课税法案,行政院亦已完成审查。
除一般买卖取得的房产,应依实际买进及卖出价格计算利得外,
部分根本无成本或费用的房产交易案件,
财政部亦比照证券资本利得课税模式,
订定统一的成本、费用认定原则。
无取得成本的房产,以受赠或继承取得者为主。财政部规划,
这类由他人赠与或经由继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
受赠人及继承人因未出资即取得,成本原应为“零”,但财政部同意,
纳税人出售受赠或继承取得的房产时,
可以房屋评定现值加计土地公告现值为其成本,
再按持有年数的物价涨幅调整其出售成本。
这项规定将有助出售受赠及继承取得房产者,
享有利得税负下降的好处,不必因为缺乏成本,
被迫需将全数利得用来计税。
举例来说,甲受赠取得一笔A房产,
取得当年的土地公告现值3,000万元、房屋评定现值1,000万元,
合计取得成本4,000万元。甲持有五年后出售获赠A房产,
期间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上涨6%,因此A房产出售时,
取得成本亦调整为4,240万元。
除无成本者可按房地公告价格总和,加计物价累计涨幅做为取得成本外,
出售房产无法提出相关费用证明的交易案件,
财政部也已订定统一费用率为销售价格的5%。
再以甲为例,甲在五年后以5,000万元出售获赠A房产,
调整后的取得成本是4,240万元,但甲亦未举证出售费用,
依财政部所订5%费用率推计,甲可申报的售屋费用为250万元,
合计出售成本及费用共计4,490万元,甲应申报利得为510万元。
连结:
http://udn.com/news/story/7243/820261-%E5%87%BA%E5%94%AE%E5%8F%97%E8%B4%88%E6%88%BF%E7%94%A2-%E7%A8%85%E8%B2%A0%E8%AE%8A%E8%BC%95
http://0rz.tw/qMFVQ
其他:
我笑惹,长期持有税率较低,受赠继承要缴的税又变少,
这是鼓励囤屋吗?
我也是受益者。   XD
作者: fytnship (<( ̄︶ ̄)>)   2015-04-07 23:26:00
又多一个理由接受房地合一了吗
作者: ceca (生活艺术大师 ￾ N)   2015-04-07 23:27:00
跟工程公司买发票拉...现在大家都在跟工程公司套关系中.
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2015-04-07 23:37:00
买发票就不要被抓到
作者: darthv (闲谈莫论国事)   2015-04-08 10:19:00
南七期透天继续屯
作者: hitsay (国小生)   2015-04-08 17:08:00
财政部举的例子不太可能发生吧!公告4000万的土地现值至少上亿吧!现值1000万的房子!这就更厉害了!北部我不知道。南部透天厝现值不到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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