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财政下修豪宅定义 豪宅售屋所得变高

楼主: ipipwrong (Guess)   2015-04-01 23: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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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晚发布“103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让民众今年5月申报
综所税不动产财产所得有所依据。民众出售房屋应核实申报,若无法提供成本交易的民众
,才能依此计算所得。如果是豪宅者,所得的计算方式是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算出房屋收
入比例后,再以房屋收入的15%当作出售房屋所得。
此外,财政部也配合央行下修对豪宅定义:
(一)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从原8000万下修至7000万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也下修至6000万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从逾5000万下修至4000万元以上。
去年出售高价豪宅的人,需以房地出售实际总价乘上房地比(房屋评定现值/房屋评定现
值+土地公告现值),计算属于房屋的售价,再依15%的计算售屋利得,再按个人5%~40%的
个人综所税率缴售屋所得。
如果不是豪宅,房屋交易所得额标准维持往年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由各地
区国税局实地调查并按区域适度分级订定,反映地区差异及市场行情。
台北市高级住宅计算所得额为房屋评定现值48%,其他非豪宅为42%。其他县市则依各区有
不同的计算比例,介于8%~36%,有些地区的比例也有提高。
举例来说,出售台北市2亿的豪宅,没有举证买进成本,假设房地比为3:7,2亿元售价中
6000万元属于房屋的交易价金,纳税人以6000万乘上15%的所得推计率,算出售屋利得900
万元,再以40%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纳利得税为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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