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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判决 第二手卖方不知情免赔
2015年03月21日
【黄哲民╱台北报导】北市郭姓女子3年前将住9年的一间房子,卖给李姓女子当结婚新房
,被发现该屋15年前有人上吊身亡,李女责怪郭女卖凶宅却隐瞒而提告求偿,一审判决郭
女应赔200多万元,高等法院查出郭女也是受骗者,且持有产权期间未发生非自然死亡事
件,就不再是凶宅,改判郭女免赔,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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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提告指出,2012年2月以1460万元向郭女买下北市一间2楼房子,装潢时才得知原屋主
林姓女子于2000年5月在屋内上吊身亡,她吓得以1020万元贱价脱手,但郭女卖屋在现况
说明书“是否曾经发生凶杀或自杀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字段勾选“否”,要求郭女赔
偿屋价损失。
家人住9年均健康
郭女喊冤不知凶宅,家人住9年健康平顺,一审不采信,判郭女应赔214万多元,双方都上
诉。林女丈夫被高院传讯证称妻子死后3年,用市价卖屋给郭女,没说实情,房仲证称曾
到“台湾凶宅网”查询,与请教邻居,不知该屋是凶宅。
凶宅与否因人而异
高院指内政部2003年一份解释函,定义何种事故会构成“凶宅”,重点是须发生在“卖方
产权持有期间”,郭女非故意隐瞒,更因居住期间无任何构成凶宅的事故,该屋就不再是
凶宅。
高院认为凶宅只是个人心里的嫌恶,可随时间被淡忘,或藉宗教仪式消除不安,何况仲介
被李女要求买回该屋,2个多月后转手净赚245万元,显见是否在意凶宅因人而异。
律师林俊峰表示交易实务多半认定“一日凶宅、终身凶宅”,本案见解很特别。郭女委任
律师郑文龙指不知情卖方免除背负告知义务的见解,已成主流,但凶宅经不知情后手平安
使用一段时间,可否因此“漂白”,可能须最高法院见解。昨无法联系李女,不知其回应
。
凶宅赔偿案例
2013/3
新竹市范男花430万元买新屋,事后邻居透露前屋主女儿在屋内烧炭自杀,范男怒告前屋
主求偿,法官判前屋主须赔偿573万元
2012/7
高市李男与妻子明知凶宅,仍以230万元低价购入,再隐瞒该屋为凶宅,委托仲介卖给蔡
女而挨告,法官判2人须连带赔偿168万元
2011/11
高市林女以400万元买下1户电梯华厦,入住才知是凶宅,提告要求减价120万元,范男指
不知是凶宅,法官仍判范赔偿90万元
资料来源:《苹果》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