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卖太低,交易问题

楼主: pds1 (莫对恶人慈悲)   2015-02-18 10:58:55
※ 引述《kkiijohn (阿骑)》之铭言:
: 家里有土地买卖交易问题,存在着不小的价差
: 我的感觉是中人利用,两边资讯不对等
: 不断的批评我们家物品不好
: 想要我们低价卖给买方
: 由于是乡下土地损失估计可能
: 比市价在低个1-2成
: 交易也已经完成,当时我有反对,可是家中长辈不听,现已后悔
: 利用两边资讯不对等
: 想请问怎么做事后补救?
: 可以拿回价差?或是有什么途径补救?
: 希望各位能给建议 谢谢~
这个问题 没有深入研究过 基本想法 参考看看
1.中人不管有无仲介执照,基本上与卖方之契约关系应该具有居间之性质。
2.依民法第567条 第一项: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
由此规定,应可推论出居间人有如实提供市场行情资讯的作为义务。
3.从上,若中人明知市场行情而未提供或提供错误之市场行情资讯,导致卖方签约,
这就产生第三人诈欺(签约)的问题。
4.而第三人诈欺所适用之法律规定为民法第92条但书:
“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据此规定,须买方明知或可得而知诈欺之事实,卖方方得撤销买卖契约,
但由于难以举证,诉讼上恐怕无法获得法官认同。
5.撤销契约不成,只能转而向中人求偿,请求权基础应为不完全给付或侵权行为;
另依民法第571条: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之义务,而为利于委托人之相对人之行为,
或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
故依此规定,中人并不得请求报酬。
6.建议若金额很大,有依法律途径解决之必要,先三方会面协商解决,
不成,再进入法院诉讼。若需进一步协助,可来信。
7.另有板友提及定金问题,在本案例所涉及的是民法第249条第3款之规定: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
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此规定适用之前提为“不能履行”,例如你把土地卖给第三人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
导致无法对买方履行原买卖契约,此时你就以返还双倍定金的方式来对买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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