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lhw (贪玩的小孩)》之铭言:
: ※ 引述《cyora (小鸣)》之铭言:
: : 作者: karatecat (虚无之刃) 看板: Gossiping
: : 标题: [新闻] 郑文灿:航空城主计画 已核定不宜变动
: : 时间: Wed Jan 7 21:23:42 2015
: : 郑文灿:航空城主计画 已核定不宜变动
: : 联合报
: : 桃园航空城主计画是否调整或缩小?桃园市长郑文灿昨天首次表态说,航空城主计画
已
: : 核定,不宜调整变动,否则会影响当地的土地价格。
: : 郑文灿昨天在重大议题专案报告会议上,花了很多时间说明对桃园航空城的看法,谈
到
: : 空城发展过程,他承认的确遇到招商不顺、进度牛步化、提高土地分配率等问题,也
有
: : 地炒作阴影和官商勾结等情况,必须面对这些质疑和处理。
: : 对于航空城未来处理原则,郑文灿提出透明、民主参与、绿色经济、公共利益、产业
投
: : 优先等五大原则。
: : 对于外界质疑是否会和中央唱反调,将航空城的范围缩小,他明确说,“不会轻易把
航
: : 城计画范围调整及变动”,因为主要都市计画已由内政部核定,“不管如何调整或变
动
: : 都会影响当地的土地价格”。
: : 郑文灿说,航空城开发需要专家及人民参与,区内拥有土地、房子及产业的地主,要
保
: : 他们的权益,同时也要让他们的意见充分表达,因为按都市计画程序,特定农业区变
更
: : 来就要举办公听会,涉及争议的土地也应办理公听会、尊重居民的意愿,“在不妨碍
主
: : 画情况下,该保留就保留”。
: : “青埔是未来桃园的明珠及亮点”,郑文灿对青埔特区开发信心十足,他盼在青埔兴
建
: : 空城世贸中心及会议中心,当地有捷运、高铁、高速公路交流道,如能善用青埔条件
,
: : 成为桃园、中坜都会区之外的新商业中心。
: : 郑文灿昨天同时指示,原订去年底关闭的航空城愿景馆,决定延长使用维持营运,桃
园
: : 空城公司将搬到愿景馆办公,专责招商工作,至于航空城推动委员会也会重组,由研
考
: : 主委刘坤亿兼任执行秘书。
: : http://udn.com/news/story/7314/626222
: 联合报不可信,郑一定是砍掉重练的。
: 让我们看看自由时报就知道这一定是误会,疑!?
: =====================================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00828
: 自由时报
: 航空城政策转弯 徐世荣:郑文灿不要骗人
: 2015-01-08 23:40
: 〔本报讯〕去年九合一选举的大黑马桃园市长郑文灿近日政策急转弯表示,航空城计画
已
: 经核定,且不能调整,引发外界譁然。许多公民团体今早集结于行政院外,对来参加例
行
: 院会的郑文灿表达抗议,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荣更呼吁,郑文灿不要骗人。
: 郑文灿(见图)竞选时曾表示,会将航空城计画“砍掉重练”,但上任后其政策方向随
即
: 大转弯,引发外界批评。(记者王艺菘摄)
: 许多公民团体今早集结于行政院外,对来参加例行院会的郑文灿表达抗议,政大地政系
教
: 授徐世荣(见图)更呼吁,郑文灿不要骗人。(资料照,记者丛昌瑾摄)
: 郑文灿竞选时曾表示,会将航空城计画“砍掉重练”,但上任后其政策方向随即大转弯
,
: 让外界大为批评。郑文灿近日在桃园市重大议题专案报告会中表示,航空城计画已经核
定
: ,不应调整变动,不然将会影响地价。
: 根据《风传媒》报导,对于郑文灿的急转弯,今日有许多公民团体集结于行政院外,对
北
: 上参加例行院会的郑文灿表达抗议,并呛说郑文灿已经罹患“失忆症”、“人格分裂”
等
: 症状。
: 台权会执行秘书王宝萱表示,航空城计划只是“审定并非核定”,也未正式发布,郑文
灿
: 的说法令人无法接受。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荣更呼吁,郑文灿不要骗人。
: 针对外界的批评,郑文灿则表示,航空城计画是由立法院通过设置条例,行政院核定,
计
: 画变动与否,不是地方决定就行。
砍掉重练?
那要修法啊!
名 称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邰正日期民??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并促进国际机场园区及航空城发展,进而带动区域产 业及经
济繁荣,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 第 3 条本条例用词,定
义如下: 一、机场专用区:指主管机关划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所需之机场范围。 二、国
际机场园区:指机场专用区及其区内或毗邻之自由贸易港区(以下 简称自由港区)。 三
、航空城:指国际机场园区周边因机场活动所衍生发展之各类商业、加 工制造、会议展
览、休闲娱乐及住宅等相关使用之区域。 四、机场专用区事业:指经许可于机场专用区
内营运之各公民营事业。 五、国际机场园区事业(以下简称园区事业):指机场专用区
事业及自由 港区事业。 第 4 条主管机关为国际机场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开发、营
运及管理,设国营 国际机场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其设置另以法律
定之 。 第 二 章 园区计画之拟订及变更
第 5 条主管机关应拟订园区纲要计画,报行政院核定;变更时,亦同。但园区纲 要计画
凡涉及国军土地,暨国防安全相关事务,应先协调国防部同意。 机场公司应依前项园区
纲要计画及第九条园区特定区计画,拟订园区实施 计画,报主管机关核定,其涉及自由
港区者,应征询财政部等相关机关之 意见;重大变更时,亦同。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自
行订定园区实施计画, 交机场公司执行。 第一项园区纲要计画应视实际发展情况,至少
每五年检讨修正一次。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随时检讨修正: 一、国内或国际社会经
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园区土地已开发使用面积达总面积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其
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检讨必要。 第 6 条机场公司依前条第一项园区纲要计画、第九条之
园区特定区计画及前条第 二项之园区实施计画,拟订园区重大建设计画,应报主管机关
核定;重大 变更时,亦同。 第 7 条第五条园区纲要计画范围内配置为自由港区之区域
,行政院得迳核定设置 为自由港区,不适用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第
8 条园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择定土地,拟具自由港区开发之可 行性规划
报告、营运计画书及管理计画书,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 管机关征询财政部、国
防部及有关机关意见后,核转行政院核定设置为自 由港区,并纳入园区,不适用自由贸
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核 定程序之规定。 前项申请设置为自由港区之土地,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行取得所需用地,并完成土地使用变更程序。 二、面积为三十
公顷以上。 三、土地与园区间可辟设长度一公里以内之专属道路者。 第一项自由港区之
开发及营运,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办理或委 托民间机构办理。 第 三 章 园
区土地使用变更及取得
第 9 条主管机关得依第五条第一项园区纲要计画,商请中央都市计画主管机关拟 订园区
特定区计画;现有机场专用区得不纳入园区特定区计画范围。 第 10 条园区特定区计画
之主要计画及细部计画得合并订定,载明下列事项: 一、计画地区范围。 二、发展现况
及预测。 三、发展定位及策略。 四、整体发展架构。 五、土地使用配置与分区管制。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众运输系统。 七、公共设施。 八、开发方式。 九、实施进度及
财务计画。 十、其他应加表明之事项。 前项各款事项,得视实际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简
化,不受都市计画法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第 11 条主管机关
核定园区实施计画所需新增之土地,其为公有者,得由机场公司 申请让售取得;其属国
防部经管者,应先协调国防部同意。其为私有者, 由机场公司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
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利,协议价购或 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利已达计画新增用地面积百
分之五十,而其他新增 计画用地无法价购或取得使用权利时,得依法申请征收。必要时
,得由主 管机关指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法办理拨用、征收或 区段
征收。 民航局经管园区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设定地上权方式,提供机场公司 开发、
兴建、营运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 及地方公产管理法令
之限制。 前项土地提供使用之方式、条件、期限、收回、权利义务及其他应遵行事 项之
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四 章 园区之营运
第 12 条机场公司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场专用区之规划、建设及营运管理。 二、机场
专用区航空运输关联服务之经营及提供。 三、园区内自由港区之开发及营运。 四、投资
或转投资经营国内外航空、运输相关之事业。 五、投资或转投资经营自由港区事业。 六
、其他依法令规定航空站、航空站经营人应办理之事项。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事
项。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园区内下列事项,得委托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专责机 关办理:
一、自由港区之劳工行政、劳工安全卫生及劳动检查。 二、自由港区工商登记证照之核
发。 三、自由港区工业用电证明之核发。 四、自由港区外籍或侨居国外专门性或技术性
人员聘雇之核发。 五、自由港区申请税捐减免所需相关证明之核发。 六、自由港区货品
输出入签证、原产地证明书及再出口证明之核发。 七、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筑管理。 前项
所定事项未委托办理者,应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园区派驻人员办 理。 第 13 条机场
公司经营机场专用区及相关设施,应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服务费或 噪音防制费;其收
费基准,由机场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 第 14 条机场公司应提拨下列费用予园区
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相关 工作: 一、每年提拨前条使用费中之降落费一
定比率作为回馈金,办理机场六十 分贝噪音线内之回馈作业,回馈金并得以现金方式发
放。 二、前条噪音防制费,得以现金发放作为机场六十分贝噪音线内航空噪音 防制工作
及相关居民健康维护、电费、房屋税、地价税等使用。 前项第一款之一定比率,由主管
机关定之。 第一项机场六十分贝噪音线内回馈金及噪音防制费之发放作业与使用办法 ,
由园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第 15 条机场公司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收取之机场服务费,除分配予观 光发展基金外,应全部用于机场专用区及机场
专用区相关建设。 第 16 条机场公司应对提供营运使用之园区内公共场所投保责任保险
;其最低保险 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17 条机场公司应无偿提供海关、移民、检疫
及安检等行使公权力机关作业所需 之通关场地及货物、行李检查所需之设施。 第 18 条
民航局经管园区之财产,除公有土地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外,其余 财产得以出租
、作价投资方式,提供机场公司使用,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二 十八条及地方公产管理法令
之限制。 第三人于本条例施行前,与民航局及所属机关(构)就经管园区资产已签 订之
契约,由机场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继受之。 第 19 条机场公司依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及前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或取得之财产 ,得提供第三人使用并为收益。 园区内事业为新建
营运所需相关设施,向机场公司申请租用之土地,除应 付租金外,并应负担公共设施建
设费用。 机场公司应拟订土地、建筑物及其他设备租金等之收费基准及公共设施建 设费
用收取之相关规定,报主管机关核定。 前项所定租用土地及建筑物之租金,不受土地法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限制。 第 20 条机场公
司于公有土地上自行兴建建筑物及依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取得之土 地,其处分应经主管
机关同意。 前项处分未经主管机关同意者,无效。 第 21 条机场公司依第十三条规定收
取之使用费、服务费及依第十五条规定收取之 机场服务费,准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
税法第八条免征营业税及申请放 弃适用免税之规定。 机场公司依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取
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飞、降落与地面活动 区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机场专用区土地,免纳地价
税。民航局依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提供机场公司于机场专用区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纳
地价税。 机场公司依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作价投资取得或自行于机场专用区兴建之 建筑
物,除提供第三人使用并为收益者外,免纳房屋税。 第 22 条机场公司成立后,其依第
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缴交之租金 或权利金,应纳入民航事业作业基金。
机场公司于完纳税捐弥补亏损,并提列盈余公积后,盈余之百分之十八应 提拨予园区所
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其余盈余,应分配予民航事 业作业基金。 第 五 章 园
区之管理
第 23 条本条例施行后,政府机关为执行职务,于园区行使公权力,除本条例另有 规定
外,仍依各该管法律规定办理。 机场公司为提升国际机场作业竞争力,对其他派驻于园
区之机关,负协调 统合之权责。 第 24 条主管机关应派员检查机场公司各项设施及作业
,并督导其业务,机场公司 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如有缺失,应命机场公司限期改善
。 第 25 条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园区事业营运状况及设备运用、变动情形,园区事业 不
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如有缺失,应命园区事业限期改善。 第 26 条申请经营机场专用
区事业,应提具营运计画书,并检附相关文件,向机场 公司申请核转主管机关许可入区
营运。 前项申请入区营运者应具备之资格、业务范围、申请程序、检附文件、各 项营运
控管作业、帐务处理、撤销、废止营运许可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 第 27 条机场公司应负责机场专用区之安全维护作业,并得由机场公司委托保全业 执
行;其涉及公权力之行使者,由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简称航 警局)为之。 前
项安全维护作业由机场公司自行执行或委托保全业执行者,机场公司应 拟订安全维护计
画,报航警局核定;变更时,亦同。 航警局得派员查核、检查及测试前项安全维护作业
,机场公司不得规避、 妨碍或拒绝;如有缺失,应命机场公司限期改善。 第 28 条机场
公司得对国宾及贵宾予以礼遇;其礼遇之种类、申请资格、申请程序 、作业、收费方式
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机场公司会商航警局及有关 机关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发布
。 第 29 条机场公司应依灾害防救法拟订灾害防救业务计画,报主管机关核定。 前项计
画应定期检讨,必要时,得随时为之。 园区内发生灾害及紧急事故时,机场公司得动员
园区内公民营机构之人员 及装备,并应配合有关机关之指挥及处理。 园区内公民营机构
应配合机场公司,实施灾害防救演习及训练。 第 30 条机场公司应定期将营运之表报,
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 31 条机场专用区内各项商业服务设施,机场公司得以自营、委托
民间机构经营 或以约定方式租赁经营。 前项租赁经营之作业规定,由机场公司订定,报
主管机关备查。 第 六 章 园区事业之特别措施
第 32 条园区内之自由港区事业,雇用劳工总人数中,应雇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 分者
。 未依前项规定足额雇用者,应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定期向中央 原住民族事
务主管机关设立之就业基金专户缴纳就业代金。 超出第一项雇用规定比率者,应予奖励
;其奖励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中 央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定之。 第 33 条园区内之自
由港区事业聘雇外国人之招募条件、行业、数额、聘雇与管理 等,依就业服务法及自由
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但服务业不得 雇用外劳及陆劳。 第 34 条外国人士进
入园区从事商务活动,得经园区事业代向机场公司申请核转签 证机关许可,于抵达中华
民国时申请签证。 园区事业对于依前项规定代为申请入国之外国人士,应保证其入区期
间从 事与许可目的相符之活动。 第 35 条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分公
司委托园区内之自由港区事 业于自由港区内从事货物储存与简易加工,并将该外国营利
事业之货物售 与国内、外客户者,其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当年度售与国内客户
之货物,超过其当年度售与国内、外客户销售总额百分之十者,其超过部 分不予免征。
前项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适用范围及要件、申请程序、核定机关及其他 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主管机关会商财政部定之。 第 七 章 航空城之规划、开发及建设
第 36 条为促进航空城之发展,园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区域计画 法规
定,于特定范围拟定区域计画;其循都市计画程序拟订计画者,应依 都市计画法相关规
定办理。 第 37 条经核定之航空城区域计画范围内之土地开发利用,其开发面积达分区
变更 规模者,由申请人拟订开发计画,报直辖市、县(市)区域计画主管机关 审议许可
后,办理使用分区及使用地变更;其未达分区变更规模者,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
规定办理使用地变更编定。 区域计画主管机关为前项开发计画许可前,应先将申请开发
案提报该管区 域计画委员会审议之。 第一项区域计画土地使用变更之审议规定,由内政
部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规则及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中定之。 第一项土地之开
发利用,依法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及实施水土保持之处理 与维护者,得并行办理,必要
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召集联席会议 审决之。 第 38 条为推动航空城之开发及建
设,园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就土地 之取得采区段征收方式办理时,为筹措
区段征收开发建设资金,得依法规 规定引进民间参与。 第 八 章 罚则
第 39 条机场公司未依第十六条规定投保责任保险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十万 元以
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处罚。 第 40 条机
场公司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为之检查,或经 依该条规定限期
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机场
公司规避、妨碍或拒绝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为之查核、 检查或测试,或经
依该条规定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处新台 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
下罚锾。 第 41 条园区事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五条规定所为之检查,
或经 依该条规定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五十
万元以下罚锾。 第 42 条经园区事业依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保证之外国人士于入区期
间从事与许 可目的不符之活动者,由主管机关处园区事业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
下罚锾,并于一年内不受理该园区事业依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代为 之申请。 第 九
章 附则
第 43 条前二条规定之罚锾,主管机关得委托机场公司执行之。 第 44 条主管机关得委
托机场公司,代表政府与外国签署有关航空协定;其协定事 项,并应依相关法规规定办
理。 第 45 条本条例适用之国际机场,由行政院定之。 第 46 条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主
管机关定之。 第 47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很多人不懂法律位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