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购买之预售屋,契约书中有明订
建设公司应于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属建物及使用执照所定之必要设施,
并以向建筑主管机关挂件申请使用执照日为完工日。
但是小弟的疑虑如下:
1.依12月25日小弟目视现场工程进度,建设公司连入门大厅天花板、管理台都没有完工
大厅连玻璃都还没装上去(到处都是鹰架),更别提电梯及其他公共设施了。
小弟的直觉是已违反前开契约条款,这样是对的吗?
2.建设公司未完成主建物、附属建物及使用执照所定之必要设施,
即于今(12/25)日来信通知小弟,应缴交房贷款(4XX万),
但公设都未完成,连房子初验程序都没有,更别提交付权状及钥匙了。
建设公司有权要求小弟先履行缴款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