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386036 (骷髅怪)
2014-11-17 12:07:28再继续补充
如果是跟仲介买的
这些条件内容依定要写进斡旋里面
你没有写屋主同意卖了
签约时候提出来
屋主可以不理你
因为当初你没有先讲明
其实贷款花招很多啦
房贷+信贷一起借,信贷利率比照房贷
绑高额房贷寿险,一次盹缴
然后银行多借一点点
利率升高
找保证人
手法太多了......
虽然有些就只是名目问题
跟你去通讯行洗手机道理一样
就看你要不要接受去这样做
: “若乙方以本契约所订房地作为抵押物向国泰世华银行馆前分行或彰化商业银行南京分行
: 办理房屋贷款,在贷款年利率2.5%以下,贷款年限20年以上之条件下均无法核贷买卖价金
: 八成或新台币1600万元较高者时,本契约自动解除”才比较保险,当然跟各银行申贷还有
: 核贷成数不足的相关证据也一定要取得才行。
这问题也来了~~~~~
如果是屋主不想卖了
刚好这两个分行都借不到这条件
那屋主是否也是可以主张解约不卖了呢????